「阿Mo」申僱員補償 法官限令前僱主回應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男團MIRROR於2022年7月在紅磡體育館舉行演唱會,有懸掛的巨型顯示屏墜下壓傷兩名男舞蹈員,其中受重傷及目前仍在接受康復治療的李啟言(阿Mo)早前入稟區域法院,向前僱主舞館有限公司(下稱「舞館」)申索僱員補償。案件昨日進行指示聆訊,「舞館」無派代表到庭,法官羅麗萍將案件押後至7月4日再聆訊,以待「舞館」呈交文件,同時頒下限時履行指明事項令,除非「舞館」在限期內提交有關文件及作出回應,否則法庭會作缺席判決。

  限期內不抗辯 則作缺席判決

  本案申請人為李啟言;答辯方是舞館有限公司。入稟狀指,2022年7月28日,當時27歲的李啟言是「舞館」的僱員,任職舞蹈員,獲安排在紅館「MIRROR.WE.ARE」演唱會表演,其間被一塊墜下的巨型LED屏幕擊中,醫學診斷他四肢癱瘓,完全喪失工作能力。入稟狀續指李在事發前,平均月入73,720元,由於申請人是在受答辯方僱用期間受傷,遂根據《僱員補償條例》要求答辯方賠償。

  李啟言一方昨在庭上申請將案件押後,指仍需時索取「舞館」一方的回應及文件,但得悉「舞館」的所有董事及秘書已辭職。又指相關調查仍在進行中,包括是否有其他人或公司與案有關,以及關於保險方面的調查。

  羅官質疑,既然「舞館」一方沒派代表應訊,李啟言一方亦已肯定「舞館」為李的前僱主,為何仍提出押後案件。

  羅官又指在「舞館」缺席情況下,李啟言一方已可要求法庭作出缺席判決,即使李啟言一方其後發現有其他人士或公司與案有關,也不會影響判決結果。羅官一度着李啟言一方考慮再將案件押後對李有何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