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培忠父子瞞「賣殼」協議 分別囚34及37月


涉及犯罪得益逾4200萬元 廉署已申充公令追討涉案款項
香港立法會前議員詹培忠及其兒子詹劍崙,涉於2013年為亞洲資源集資計劃中,串謀他人在配售可換股票據,隱瞞達成秘密「賣殼」協議,涉及犯罪得益超過4,200萬元。案件被廉政公署揭發,詹培忠父子早前經審訊被裁定兩項串謀詐騙罪成,同案女被告王蓓麗被裁定一項洗黑錢罪成。案件昨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練錦鴻判詹培忠入獄34個月、詹劍崙入獄37個月,禁止兩人擔任公司董事3年,同案女被告則被判囚24個月。廉署發言人強調,會繼續與各金融監管機構緊密合作,打擊涉及上市公司的貪污及相關罪行,以維護香港金融市場廉潔,同時廉署已向區域法院申請充公令,全力追討涉案犯罪得益。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3名被告依次為詹培忠(78歲、亞洲資源控股有限公司時任大股東),詹劍崙(55歲、亞洲資源時任主席),王蓓麗(68歲、涉案商人馬鐘鴻的時任員工)。本案原有另一名男被告馬鐘鴻(52歲、商人),被控兩項串謀詐騙罪及一項洗黑錢罪,因提堂期間已潛逃,被法庭發出通緝令。
同案女被告被判囚24個月
法官練錦鴻昨日判刑時斥責詹氏父子利用財技將亞洲資源視為私產,不以公司福祉為先,據之以作個人野心器具,將公司成立目的、其他股東知情權及利益置之不顧,令股東無法作出有利決定,高價出售股票。又指被告的行為,損害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引以為傲的聲譽,浪費前人累積多年努力,對本港金融體系的監察制度有負面影響,損失無法量度,極為嚴重。
法官指詹培忠為勾當策劃者
練官指出,詹培忠為整個勾當的策劃者,而詹劍崙則濫用職權及上市公司董事會和公眾對其信任,兩人刑責相同,以監禁48個月為量刑起點。因案件耽誤多年,各酌情減刑8個月;另因詹培忠樂善好施歷年捐款近億元,以及任職立法會議員多年貢獻社會,再減刑6個月,判監禁34個月;詹劍崙亦因多年來貢獻社會,再獲減刑3個月,判監禁37個月。至於王蓓麗,因犯案時間少於3個月,以3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同因案件耽誤減刑8個月,再考慮其個人背景及重犯機會不高,額外再減1個月,判監禁24個月。
案情透露,詹培忠及詹劍崙於2013年7月與馬鐘鴻私下商討「賣殼」協議,讓馬鐘鴻取得亞洲資源的控制權。3人其後達成協議,以亞洲資源全數股權總值3億元為基礎,由馬鐘鴻向詹培忠支付共約2.1億元,以控制該公司七成至七成半的全部已發行股本。為執行有關「賣殼」協議,詹劍崙先後於2013年7月底及8月初,以亞洲資源主席身份主持董事會會議;在會議上,公司的董事通過及批准讓亞洲資源分別透過配售新股及發行可換股票據的集資計劃,集資逾5.5億元。
詹劍崙在兩次會議上,均有參與投票,並申報自己在該集資計劃中不涉及任何利益,而他從來沒有向亞洲資源披露上述「賣殼」協議;該集資計劃中的新股配售於2013年7月底完成。亞洲資源其後於同年8月中及9月中,分別就該集資計劃中的可換股票據的發行發出公告及通函,指該公司並無董事或股東在可換股票據的發行中擁有重大權益,亦無股東須於相關股東特別大會上放棄投票。同年10月3日股東特別大會上,詹培忠以股東身份投票支持可換股票據的發行,而最終決議獲得通過。廉署調查則發現,詹培忠在集資計劃獲通過後約一個月,就「賣殼」協議獲馬鐘鴻支付1.69億元。
案情又透露,詹培忠及詹劍崙向聯交所隱瞞推出集資計劃的目的,其實是為增加亞洲資源的全部已發行股本,從而令「賣殼」協議得以執行,兩人並致使聯交所批准亞洲資源發布與集資計劃相關的公告及通函。同案被告王蓓麗則按照僱主馬鐘鴻的指示,於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期間處理犯罪得益,即4,200萬元的可換股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