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有法例嚴打「賣豬仔」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港人被「賣豬仔」到KK園區的情況,令人擔憂。近日有涉誘騙港人到泰國後遭禁錮的女子以「串謀詐騙」落網。販賣水貨、私煙就聽得多,人口都可以「販賣」?人口販賣可以說是歷史上奴役「賣豬仔」的現代版,是目前全球第三大規模的非法貿易,是嚴重的罪行。

  根據《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關於預防、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行為的補充議定書》第3(a)條,販運人口的定義:為剝削目的而通過威脅、使用暴力手段或其他形式的脅迫、誘拐、欺詐、欺騙、濫用權力或欺凌弱勢,或給予或收受款項或利益以取得某人的同意(而該人可控制另一人),以招募、運送、轉移、窩藏或接收人口;而剝削應至少包括使人賣淫或其他形式的性剝削、強迫勞動或服務、奴役或類似奴役的做法,以及勞役或摘取器官。

  香港是透過分散的條例,涵蓋《議定書》所界定的禁止行為,去打擊販運人口活動。如《刑事罪行條例》禁止以賣淫為目的而販運他人進入或離開香港、禁止窩藏或控制或指示另一人使該人賣淫或與他人作出非法的性行為、禁止任何人促致另一人在香港或外地成為娼妓或導致他人賣淫,刑事恐嚇等多種罪行。另有條文將域外法律效力適用於某些在香港以外地區對兒童所犯下的性罪行(包括有關的安排和廣告);《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禁止人體器官作商業交易;《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禁止印刷、製作、生產、複製、複印、進口或出口、發布以及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入境條例》禁止安排未獲授權進境者來港,以及禁止聘用非法勞工;《僱傭條例》對僱主欠薪、短付工資、過期支付工資及不給予僱員休息日和法定假日等施加刑事責任;以及其他相關條例禁止包括襲擊、意圖販賣而將人強行帶走或禁錮、拐帶兒童、欺詐及勒索等非法行為。觸犯上述罪行,最高可判終身監禁。

  《檢控守則》亦有列明可能構成販運人口和剝削的元素,為檢控提供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