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騙案追蹤】17遭禁錮港人回港 部分無交贖金獲釋

●警方早前拘捕了一名涉嫌參與誘騙「賣豬仔」的香港女中間人。 資料圖片
●警方早前拘捕了一名涉嫌參與誘騙「賣豬仔」的香港女中間人。 資料圖片

●鄧炳強強調,會設法將被禁錮港人救回港。香港文匯報記者北山彥  攝
●鄧炳強強調,會設法將被禁錮港人救回港。香港文匯報記者北山彥 攝

  鄧炳強:涉警方泰軍方行動不披露詳情 與泰保持溝通設法救餘下11人

  港人疑被誘騙到東南亞國家遭非法禁錮及從事非法工作事件,目前已有17人回港,仍有11人待救。對有事主的家屬繳付了約23.4萬港元贖金,親人才得以回港,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接受電視台節目訪問時表示,成功返港個案並非全部都有交贖金,惟因為牽涉警方或軍方行動,故不便透露詳情,但強調會繼續與泰國當局交換情報,並與被禁錮港人的家屬保持聯絡,設法將市民救回港。對有法律界人士認為應立法專門打擊人口販運,他表示,香港已經有超過50條法例處理相關罪行,目前最重要是先救助受害人。 ●香港文匯報記者 蕭景源

  鄧炳強透露,在現有的個案中,有三分之二誘騙個案受害人是因為網絡或社交媒體廣告墮入騙局,其餘個案主要涉及娛樂場所認識中間人,「一般手法都是誘騙,有些是叫幫忙,不用怎樣工作,譬如運錢、運鑽石、物品,就會給你很多錢,可能有些個案最初不是告訴你去東南亞國家,因擔心你有警覺,可能會說去日本、加拿大或其他歐美國家,但突然告訴你臨時有個更好的可以先工作,下次再去日本。」為此,執法部門會在機場和娛樂場所加強防騙宣傳。

  犯案涉「中間人」屬個別狀況

  警方早前拘捕了一名涉嫌參與誘騙「賣豬仔」的香港女中間人,有法律界人士認為香港應立法專門打擊人口販運。鄧炳強表示,現正調查中間人與背後詐騙集團之間關聯,但認為屬個別情況,估計本港沒有集團式有組織人口販運團體,又強調香港已有超過50條法例處理人口販運相關罪行,最嚴重可判處終身監禁,「但這一刻最重要先聚焦救回受害人,我們在這個過程當中或者總結經驗後,就會檢討有否任何法例需要改善。」

  林定國:高度關注人販問題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在香港新聞博覽館6周年座談會上回應有關人口販運立法的意見時表示,香港人口自由流動,因此必須高度關注人口販運問題。香港非常關心國際條約和國際組織的要求,不希望被指為人口販運的缺口,從而影響香港的國際形象。

  他表示,不同國家採取不同的方式處理人口販運問題,包括選擇一套法律或針對性地使用不同法律。香港基於歷史原因,通過現行超過50條法律來處理這一問題。他相信目前香港有足夠的法律工具來應對人口販運,「不需要懷疑政府對於打擊販賣人口的決心及過去的努力,絕對是有跡可尋,將來法律是否需要優化,我相信大家可以再研究。」

  資料顯示,香港現行應對販運人口活動的法例主要包括6個範疇,罪行嚴重者可被判終身監禁:

  1.《刑事罪行條例》禁止以賣淫為目的而販運他人進入或離開香港、禁止窩藏或控制或指示另一人使該人賣淫或與他人作出非法的性行為、禁止任何人促致另一人在香港或外地成為倡妓或導致他人賣淫,以及禁止其他包括強姦、以威脅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刑事恐嚇等多種罪行。同時,《刑事罪行條例》訂有條文,將域外法律效力適用於某些在香港以外地區對兒童所犯下的性罪行(包括有關的安排和廣告),使該罪行在香港可受到懲罰;

  2.《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禁止將人體器官作商業交易;

  3.《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禁止印刷、製作、生產、複製、複印、進口或出口、發布以及管有兒童色情物品;

  4.《入境條例》禁止安排未獲授權進境者前來香港,以及禁止聘用非法勞工;

  5.《僱傭條例》對僱主欠薪、短付工資、過期支付工資及不給予僱員休息日和法定假日等施加刑事責任;

  6.其他相關條例禁止包括襲擊、意圖販賣而將人強行帶走或禁錮、拐帶兒童、欺詐及勒索等非法行為。

  以上罪行以「多條法例」的模式打擊販運人口,能為執法部門和檢控官在調查及檢控販運人口案件時提供更大的彈性。

  另外,有人質疑港人被「賣豬仔」事件會影響港商到當地投資經商意慾。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丘應樺昨日接受電台訪問時表示,「賣豬仔」事件與港商到當地投資,兩者不能混為一談。港商一直與泰國、緬甸、柬埔寨、越南等東南亞國家有生意來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