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地學生不能逾期居留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政府銳意發展香港成為國際教育樞紐,大幅提高資助專上院校非本地學生限額及獎學金計劃。但近日某大學就一名非本地生停止學業通報入境處,卻獲處方告知該學生逾期逗留。校方翻查紀錄,發現逾九百名非本地生註冊後仍未提交簽證紀錄,因此成立專責小組檢視提交簽證機制。
內地居民可報讀香港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專上課程、經中國教育部批准的全日制經本地評審的非本地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課程、由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院校開辦的兼讀制經本地評審的本地研究院修課課程。申請人及其本地保證人需分別填妥相應申請表格,所有申請均須由取錄申請人的院校以保證人身份遞交入境處。申請如獲批准,入境處會簽發進入許可(以「電子簽證」形式簽發),獲批准來港的內地學生亦需向有關內地當局申領往來港澳通行證和赴港簽註。獲准以學生身份來港,須受其逗留條件規限,如只可入讀指定的學校及修讀已獲批准的課程。
一般而言,首先獲批准來港逗留12個月,並按其修讀課程一般修業期的長短獲准在港逗留,以六年為上限。如有需要可在期限屆滿前四星期內申請延期。如院校或學生因任何理由在課程屆滿前終止修讀,院校須在終止日起計七個工作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入境處。
逾期居留是嚴重的法律問題,無論是對個人還是僱主,都可能面臨嚴厲的制裁。任何人不論是否有意識地違反其逗留條件,均被視為違法行為。即無論逾期是因疏忽、突發(如健康或意外),或是對法律的無知,都需承擔法律責任。根據《入境條例》第41條,違反有效的逗留條件,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五萬元及監禁兩年。
根據第171條,僱主在聘用員工之前,須履行合理的查核責任,確保員工身份和工作許可是合法。院校亦須履行該責任。學生雖非本地生,但身為香港高等學府的一分子,應入境問禁,知法守法,不能存任何僥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