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加強規管中介機構 提高上市企質量

  圖:內地防止中介機構與發行人不當利益捆綁,有利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保護投資者權益。
  圖:內地防止中介機構與發行人不當利益捆綁,有利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保護投資者權益。

  【大公報訊】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於規範中介機構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規定》(《規定》),明確中介機構執業規範、收費原則及監管措施,並且提出地方政府不得給予發行人或中介機構獎勵。司法部、財政部、中證監負責人就《規定》答記者問指出,出台《規定》是進一步加強對中介機構收費等相關行為的監管,防止中介機構與發行人不當利益捆綁,有利於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保護投資者權益,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規定》將自2月15日起施行。

  據《規定》,中介機構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IPO)提供服務,不得有配合公司實施財務造假、欺詐發行、違規信息披露等違法違規行為;製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中介機構應根據工作量、所需資源投入等因素合理確定收費標準,並與發行人在合同中約定收費安排。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在合同約定之外收取費用;不得通過簽訂補充協議、另行約定等方式收取服務費用;違反規定入股。

  收費不得以結果為條件

  證券公司從事保薦業務,收費不得以IPO上市結果作為條件。證券公司從事承銷業務,不得按照發行規模遞增收費比例。會計師事務所執行審計業務,收費不得以審計結果或IPO上市結果作為條件。律師事務所為公司IPO提供服務,應當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費。地方政府不得以IPO上市結果為條件,給予發行人或中介機構獎勵。發行人IPO股票時,應當在所報送的招股說明書或其他相關信息披露文件中列明各類中介服務收費標準、金額以及發行人付費安排等信息。

  對違反規定的中介機構、中介機構從業人員、發行人,由負責的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至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1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至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另對情節嚴重的中介機構從業人員,可處暫停從事相關業務1個月至1年。

  有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中提到,有的地方政府希望通過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提高當地企業成功上市的幾率,並以此產生帶動區域經濟的示範效應,但已顯現出一些弊端:一是可能引起區域之間的惡性競爭,增加財政負擔,扭曲政績觀;二是可能誘導中介機構追求短期利益,偏離「看門人」的角色定位。因此,自《規定》施行之日起,地方各級政府違反規定給予發行人或中介機構獎勵的,應當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