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充電 閒置費貴10倍

1:1泊位常爆滿疑「超賣」 消委去年接投訴179宗
特區政府大力推動綠色出行政策,電動車愈見普及,消費者委員會昨日出版的《選擇》月刊公布,根據國際最新汽車測試報告顯示,即使屬同一類別的電動車,平均耗電量可相差25%,續航距離最高相差超過一倍。消委會去年亦接獲179宗與電動車相關投訴,不少涉及充電服務糾紛,例如商場充電後停泊車輛40分鐘,被徵收相當於充電費10倍的租金,商場卻從沒事先說明。有車主參加停車場月費計劃後,充電車位經常爆滿,懷疑商場「超賣」。
消委會引述「國際消費者研究及試驗組織」與歐洲汽車會就19款電動車的測試報告,發現電量由10%快速充電至80%,所需的充電時間介乎17至48分鐘,相差31分鐘。測試又顯示電動車充電池容量與續航力未必成正比,例如一款聲稱充電池容量105.7千瓦小時的電動車,根據平均耗電量推算出的續航距離為546公里,在全部樣本中排行第三,另一款聲稱電池容量只有90.6千瓦小時的電動車,反而推算出的續航距離有559公里。
消委會去年收到179宗涉及充電服務的投訴。其中一宗投訴是一間公司與停車場合作推出輕量充電月費計劃,廣告宣稱充電位與用戶比例為1:1,合約期為36個月,月費為680元。但投訴人張先生在兩個月內兩度遇到充電車位爆滿情況,疑有「超賣」之嫌。該公司回覆指,由於新安裝的充電樁缺乏明確標示,以致部分時租車輛誤泊充電位,管理公司其後已張貼告示,並安排職員加強監察。
另一名投訴人梁小姐駕駛電動車到一間商場充電站充電,事前須下載應用程式並綁定付款信用卡。她當日購買1小時充電服務,於2時17分開始充電,於3時57分駛離並查看應用程式,惟顯示收費高達166.2元,其中只有16.2元為1小時充電費,但系統錄得車輛閒置停泊達40分鐘,故收取每分鐘5元的閒置費,閒置費達上限150元。
黃鳳嫺:閒置費原意好 應清晰標示
梁小姐指,現場並無張貼有關閒置費的收費告示,而她在填寫應用程式資料時,已明確標明她駕駛的電動車屬該公司品牌,理應可享自家品牌充電優惠,根據收費表1小時充電收費應為14.6元,而非一般的16.2元,梁小姐要求公司退還多收費用但不果。消委會建議投訴人可考慮諮詢法律意見。
消委會總幹事黃鳳嫺認為,充電供應商設置閒置費有其原意,能令充電位被有效使用,但同時應確保收費條款清晰,如在站內貼上標示,否則易引起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