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條例》修訂建議(部分)
把嚴重濫用公屋行為列為刑事罪行,而不單是違反租約
•以金錢利益分租公屋單位或授予許可(或分許可)讓他人居住於公屋單位;或
•租戶家庭不居於有關單位並將其用於商業用途
•最高可被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1年
賦權獲授權人員檢查個人資料
•如合理懷疑任何人在屋邨內,從事違反《房屋條例》的行為,獲授權人員在驅逐入侵者、進入和視察屋邨內任何土地時,可要求「嫌疑人」提供姓名、地址、聯絡電話及身份證明文件
•若無合理辯解下拒絕提供資料,最高可處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
延長對虛假陳述及拒絕提供資料罪的檢控時效
•犯罪後6年內或於獲授權人員發現罪行之後1年內隨時提出法律程序,兩者之中以較先屆滿者為準
•與申請公屋單位時作出虛假陳述的檢控時效看齊
資料來源:房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