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背後/濫用公屋刑事化 確保公共資源用得其所\梅若林

  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昨日提出修訂《房屋條例》,將嚴重濫用公屋行為刑事化,最高罰款50萬元及監禁1年。消息一出,自然引來社會不少關注,例如怎樣的行為才算嚴重濫用?會否變相鼓勵居民日常「篤灰」?修例後執法人員又會否擾民?其實觀乎現時香港房屋問題的情況,仍然有數以十萬計的基層市民居住在不適切居所,當局確保公屋不被濫用,是向市民負責和改善民生的應有之義。但社會上出現一些疑慮也有其道理,政府在修例的同時,必須繼續做好宣傳工作,保障公屋資源用得其所的同時,亦要維護社區和諧穩定。

  在去年施政報告中,行政長官李家超提到未來五年(2025-26至2029-30年度)總體公營房屋供應量將達189000伙,較本屆政府上任時的五年期(2022-23至2026-27年度),增加約80%。過去兩年,公屋平均輪候時間縮短了半年,由高峰時期超過六年下降至五年半。隨着「簡約公屋」於明年起陸續落成,公屋綜合輪候時間可在2026-27年度進一步縮短至四年半。

  有助加快公屋輪候時間

  政府過去多年針對本港房屋、居住環境所做的措施,毋庸置疑得到一定的成效,這一點值得肯定。但無可否認,本港房屋問題仍然嚴峻,對於不少居住在「劏房」、籠屋等不適切居所的基層市民來說,公屋輪候時間即使降至四年半,仍然是一段可望而不可即的漫長時間。而且隨着本港人口不斷增加,「劏房戶」人數近年也不斷上升。據2023年統計處數字,本港「劏房戶」數字為107371,居住21.4萬人,較2016年增加了15584戶,上升約17%。在這樣的情況下,政府自然有責任確保每個公屋單位都必須用得其所。

  目前若公屋租戶嚴重濫用公屋,房委會只有權力終止租約,卻沒有檢控權力。雖然終止租約看起來已經是相當嚴重的後果,但對於一部分有經濟負擔能力的人來說,光是終止公屋租約根本不算是太大的損失。如果要真正提高阻嚇力,將相關行為刑事化無疑是一個合理的方向。

  嚴格控制公營房屋的用途以至將違規行為刑事化,其實在全球範圍來說都不算罕見。英國政府早於2012年已經提議,英格蘭社會福利房住戶若私自轉租,最高將面臨兩年監禁及罰款最高5萬英鎊。而有九成人居住在政府組屋的新加坡,對於「濫用行為」的定義就更加嚴謹,不但住戶非但不能出租組屋,也不能在一定年期內空置單位,甚至不能私底下另外購入房屋單位。新加坡當局執法更是相當頻密,在2019至2023年期間,當地建屋局就進行了近3萬次稽查行動,即平均每月500次,還會根據售房廣告、定期視察,以及公眾和房產經紀的反饋展開調查。

  現時房委會提出的濫用公屋行為則比較單純,主要包括涉及金錢利益分租公屋單位、或者租戶不居於單位,卻將單位用作商業用途;但長時間丟空單位等行為,卻不算是濫用。在未來進行修例的過程中,也許當局可以進一步參考其他地方的做法,斟酌是否應加入更多受規管的行為。

  但這次修例最重要的,還是應該以制定清晰而具體的標準為最高原則。比如有人擔心,一些幫補家計的行為,例如私人補習或製作手工也可能會被視為商業用途而變成「濫用」,那就變成了本末倒置的擾民之舉。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主席黃碧如昨日也表示,不希望輕易涵蓋大部分行為,是合乎現實的考慮。

  還有值得注意的一點是,雖然房委會修訂《房屋條例》出發點正確,但早前提出的「舉報濫用公屋獎」等措施,也在今日起生效。在修例後,由於濫用公屋變成刑事化,也就意味着違法者將面臨更嚴重的後果,執法和檢控部門也要承擔更多的工作。就正如部分人擔心的一樣,當局若不具體仔細地列明何謂濫用公屋行為,有可能會令部分居民產生誤會,衍生出大堆不必要的舉報,不但令當局耗費時間處理,更影響鄰里關係。

  加強宣傳違法紅線所在

  即使在未來《房屋條例》修訂過後,當局也不能鬆懈,應繼續加強宣傳和推廣法例的相關內容,向公眾清楚解釋違法紅線所在。在具體執行方面,也可以考慮制訂行政指引供前線人員參考,並由管理層直接負責處理較為複雜的個案,以免在個別地方耗用太多資源,也避免令社區出現不必要的紛爭。

  房屋問題一直是香港市民的「頭等大事」,特區政府長年來也為解決這個「老大難」問題積極作出不少新舉措,將濫用公屋行為刑事化的目的,說到底還是為了保障香港市民,尤其是基層的福祉,確保每個公屋單位都能物盡其用,並保證基層市民能加快有一個合適的生活居所,相信這也是社會上絕大部分人所樂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