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公屋擬刑事 罰50萬囚1年

  賦權房署人員查疑人個資 檢控時效延長至6年

  特區政府設立「舉報濫用公屋獎」今天生效,房屋署昨日公布再推「辣招」打擊濫用公屋。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昨日開會討論修訂《房屋條例》,建議將嚴重濫用公屋行為刑事化,違者最高罰款50萬元及監禁1年;賦權人員檢查嫌疑人的個人資料;延長對虛假陳述及拒絕提供資料罪的檢控時效,及其他較簡單的技術性修訂。消息人士解釋,房署過往對一些嚴重濫用個案,只能收回公屋單位了事,相信刑事化能增加阻嚇力。

  小組委員會主席黃碧如昨指,現時興建一個公屋單位,不計地價的造價需100萬元,政府由2022年7月至今收回約7,000個被濫用或違反租約的單位,相當於10座公屋,節省逾70億元造價。本報記者昨日亦發現公共屋邨有不少隱形富戶出入,有屋邨停車場停泊不少身價逾百萬元的名車,例如法拉利、平治等。

  房屋署消息人士表示,現行《房屋條例》阻嚇力仍有增強空間,例如當公屋租戶被發現嚴重濫用,房委會只有權終止其租約,無權作出檢控。消息人士引用過往實例,曾發現一個租戶長期沒有居住所屬單位,而是把單位改作健身房出租,最終房委會只根據租約收回單位,無法作出檢控。

  補習及手作販賣不違法

  有見及此,房委會建議以金錢利益分租或出租公屋單位,和不居住單位並用於商業用途,將定為嚴重濫用公屋罪行,罰款定為50萬元及監禁1年,法例適用於租戶、分租戶及協助有關行為人士例如經紀人等。若將單位借予親友,只要涉及金錢利益亦屬刑事罪行;即使沒有金錢轇轕,也有可能被收回單位。至於將所住單位從事商業行為,例如美容、剪髮等不在這次修例範圍,但亦可能違反租約條例,而補習及做手作販賣則不屬違法。

  房委會又觀察到部分個案被發現擁有本地住宅物業及虛報資料時,已經超過現時兩年的檢控時效,就此房委會建議將檢控時效延長至相關人士犯罪後6年內,或獲授權人員發現罪行後一年內。

  特區政府將於下月諮詢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爭取於今年4月提交至立法會審議,若今年內通過,將於明年中起實施,條例不設追溯力和緩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