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必」終極上訴聆訊 律政司:控方無須證明具煽暴意圖

●譚得志 資料圖片
●譚得志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於2020年擺街站時多次發表煽仇言論和高呼「港獨」口號,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11罪成,被判囚40個月,並已完成服刑。譚不服定罪及刑罰提上訴,被上訴庭駁回後再上訴至特區終審法院,終審庭昨日展開聆訊。律政司重申,終審法院已裁定煽動罪合憲,沒有侵犯言論自由,控方無須證明具煽惑暴力或擾亂公共秩序意圖,而本案控罪按香港國安法相關條文的詮釋,無須必須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而是可在各級法院處理。終審法院5位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押後裁決。

  本案由5名本地法官審理,分別為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上訴方昨日希望終院詮釋下列兩條具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問題:一、現已廢除的《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10條所訂明的煽動罪是否屬於必須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由法官和陪審團審理的可公訴罪行?二、就本案的煽動罪行而言,控方是否需要證明被告人具有煽惑暴力或擾亂公共秩序的意圖?

  代表譚得志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陳詞時引用甘地的自述及英國樞密院案例,稱被告無煽動意圖煽惑暴力或擾亂公共秩序,便不會入罪,否則會被視為打壓言論自由,故指控被告犯煽動罪必須證明被告有煽動暴力或擾亂公共秩序的意圖,應由陪審團考慮涉案煽動字眼有否煽惑意圖。

  法官:不存在條文合法性問題

  首席法官張舉能質疑戴啟思的說法,等同指如沒有煽動暴力意圖,煽動罪就不合法地侵害言論自由,猶如從後門重新引入煽動罪合憲性問題。常任法官李義亦指,法庭未有就煽動罪合憲性問題批出上訴許可,而香港法律條文亦已清晰界定什麼言論屬於煽動,故不存在條文合法性(legality)問題。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回應表示,譚一方所呈的樞密院千里達煽動罪案例,裁定煽暴或動亂意圖是定罪的「隱含必要條件」,只是附帶意見,對香港法律沒有任何有意義的協助,法庭仍需考慮本港立法情況。更重要的是,終院早前已裁定煽動罪合憲,沒有侵犯言論自由,因此控方無須證明煽動罪具有煽惑暴力或擾亂公共秩序的意圖。

  張舉能:「可公訴罪行」可在各級法院處理

  對上訴方爭議本案審判循公訴程序進行,區院沒有司法管轄權審理,必須在高等法院原訟庭由法官和陪審團審理。常任法官李義提到,本案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可歸類為「簡易程序罪行」,但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才需被歸類為「可公訴罪行」,而香港國安法所訂明的四罪則可按案件嚴重性,獲安排在裁判法院、區域法院、高等法院和終院處理,即可彈性處理,沒有嚴格規限案件必須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由法官和陪審團審理。

  周天行表示,本案控罪按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一條的詮釋,變成是既可循簡易程序又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不會局限於只能循公訴程序審訊,故無須必須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首席法官張舉能提出,所有「可公訴罪行」本身其實均可以在各級法院處理,控方有權按案件的複雜性及可能判處的刑罰,去選擇在哪一個法庭審理「可公訴罪行」,周天行同意,並指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也沒有更改此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