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終極上訴案 控方:警索資料符立法原意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已解散的反中亂港組織「支聯會」前頭目鄒幸彤、鄧岳君和徐漢光,2021年沒有應警方國安處要求提交資料,被裁定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成,被判囚4個半月。3人昨日上訴至特區終審法院,由特區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5名本地法官審理。律政司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在庭上強調,香港國安法實施細則旨賦予充分有效權力來處理危害國家安全行為,警方向可疑組織索取資料,符合立法原意。
終審庭就4議題批出上訴許可
特區終審庭為4項議題批出上訴許可,包括控罪元素方面控方須否證明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還是只需證明合理地懷疑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便可;考慮被告可否在刑事檢控中質疑警方要求違憲時,應套用「同一人」測試還是只視乎涉案罪行條文;警方通知書可否要求被告交出香港國安法實施前的文件;公眾利益豁免權(PII)內容受遮蓋有否損害公平審訊。
代表鄧岳君和徐漢光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爭議通知書沒有追溯性。法官李義問,如果合理地相信是為了國家安全,為什麼不能要求索取國安法實施前的資料。彭耀鴻稱,要求索取的是特定資料,當時國安法並未生效,沒有任何基礎顯示支聯會違法需要遞交資料。
法官陳兆愷提到,下級法院認為若要在本案審訊中證明被告為外國代理人為時過早,故只需證明其合理懷疑,否則將令條例無法執行。彭耀鴻稱其手上沒有任何案例可支持律政司說法。律政司一方反駁,應根據香港國安法背景詮釋,附表5和7訂立目的旨在協助警方調查,其立法意圖在賦予充分有效權力來處理危害國家安全行為,若無法提供有效手段,又何用訂立附表5?
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決定押後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