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若證鐵騎違法 有助攔車者抗辯

●案發當日有車Cam拍攝到一名男子站出馬路疑試圖阻截,但電單車未有減速衝過,男子受傷倒地。資料圖片
●案發當日有車Cam拍攝到一名男子站出馬路疑試圖阻截,但電單車未有減速衝過,男子受傷倒地。資料圖片

●案發當日,電單車遇攔截後發生交通意外,鐵騎士當場死亡,警員用帳篷覆蓋進行調查。 資料圖片
●案發當日,電單車遇攔截後發生交通意外,鐵騎士當場死亡,警員用帳篷覆蓋進行調查。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上周五(3日)九龍灣發生鐵騎士在被交警追截過程中失事死亡事件,休班關員涉嫌干預汽車罪被拘捕。有人認為休班關員是見義勇為行使「公民拘捕權」,也有人認為他的行為導致鐵騎士失事,兩方面各執己見。據香港文匯報記者了解,警方正對事件進行謹慎而公正的調查,全面審視整件事的全貌,包括涉事鐵騎士事發時的駕駛態度、是否干犯危險駕駛或其他罪行,然後再徵詢律政司意見跟進事件。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相信警方必定也會對鐵騎士事發時或之前的行為展開調查,若鐵騎涉嫌干犯道路安全或其他罪行,雖因鐵騎士已死亡而不能提出檢控,但調查結果相信對休班關員就攔車行為的抗辯有幫助。

  暫拘關員反映警調查不偏不倚

  事件在網上引發了熱烈的討論,意見兩極。有網民替休班關員不值,認為他出於見義勇為反被捕惹上官非,卻無人關心涉事鐵騎士應負的責任。

  據了解,警方暫以干預汽車罪拘捕涉事關員,是依法執行調查程序的一環,反映警方不偏不倚嚴謹調查,因為搜證程序涉及科學鑑證,例如蒐證化驗等,必須對涉嫌者作出拘捕才能進行。

  另一方面,警方的調查覆蓋整件事的前因後果,包括鐵騎士在過程中有無顧及道路安全、車速和駕駛態度有沒有對其個人或其他道路使用者有危險性等等,這也會影響到休班關員可能面對的抗辯。警方的調查並無預設立場,也與各當事人的身份無關,一切按既定程序公正調查。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昨日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無論是對休班關員或鐵騎士而言,這次事件都是一宗不幸的事情,並認為休班關員涉事被捕與否,與他任職海關無關。

  他相信這次事件,對公眾有一個很大的啟發性,公眾一方面認為鐵騎士身亡,另一方面也要關注到在生的休班關員所面對被千夫所指的壓力。現時公眾只是由車Cam,從某一個角色觀察事件,但相信警方的調查會持平及整體性調查,不會只聚焦在攔車行為上,例如針對一個動作或一個人這麼簡單,也會調查鐵騎士在過程中是否干犯道路或其他罪行。

  他表示,雖然鐵騎士已經死亡,警方無法對他檢控,但倘有證據證明鐵騎士涉嫌超速或危險駕駛,或者其他嚴重罪行,可能涉及到休班關員攔車動作的相稱性,對他的抗辯有幫助。

  行使公民拘捕權須符合理武力

  事件亦帶出行使「公民拘捕權」的問題。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條中,市民如果合理地懷疑有人干犯「可逮捕的罪行」,可無須法庭手令及用合理武力予以拘捕。

  陸偉雄強調,條文中所指的「可逮捕的罪行」,是當事人必然知道屬於可判處1年以上刑期的嚴重案行,這樣市民便可行使公民拘捕權,但前提是當事人需要因應當時環境而使用合理的武力;若符合相關條件,不幸導致疑犯死亡亦未必需要負上刑責。惟一般市民一時間難以判斷當時的條件是否會有一定法律風險。

  陸偉雄坦言,並非不鼓勵市民見義勇為,但必須三思而行,如果不肯定「寧願選擇報警」。

  至於警方以涉嫌干預汽車罪拘捕休班關員,陸偉雄表示,以其個人角度而言值得商榷,他認為干預汽車罪的立法目的是屬於預防性,主要是為防止罪案發生,且對象是車輛而不是人。舉例說,有人形跡可疑手持鎖匙在一輛車附近徘徊或摸下這裏摸下那裏圖謀不軌,若是用鎖匙「劃花」車身則涉刑事毀壞罪,若是企圖偷取車內財物則涉盜竊罪,如果在有關罪行未真正發生前將疑人拘捕,可以用干預汽車罪,但前提是必須證明疑犯是有其目的並且主動作出,若是電單車主動衝過來,休班關員就是被動,那干預汽車罪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