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設施在港營運者具刑責

  《保障關鍵基礎設施(電腦系統)條例草案》踏入審議階段。保安局副秘書長王秀慧昨在立法會相關委員會首次會議上表示,保安局擬在條例通過後一年內設專責辦公室,負責指定營運者、制訂實務守則等,隨後半年內制訂營運者名單,辦公室編制設有專員,帶領來自數字政策辦公室和警務處的專家組成,連文職初步計劃約30至40人。政府冀通過實務守則令基礎設施避免國安風險。

  王秀慧介紹關鍵基礎設施定義包括兩類,第一類是能源、資訊科技、醫療等必要服務,第二類是維持關鍵社會和經濟活動基礎設施,如主要表演場地、科技園區。條例草案下法定責任分三大類,包括架構責任、預防責任和事故通報及應對責任。

  議員陳恒鑌關注法例域外效力問題。王秀慧指條例要求身處香港服務營運者提供資料,不會直接要求境外服務營運者,因條例不具域外效力。如營運者通過失蹤或其他方式逃避責任,營運者須負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