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論事/改革司法覆核制度 切實維護法治精神\梅若林

  在基本法保障下,司法覆核一直以來都是彰顯和維護法治的重要司法程序。但值得警惕的是,反中亂港分子逐漸轉入地下,一些人以司法覆核為手段,濫用法律程序以達到破壞特區政府、阻撓香港發展的目的。司法覆核的本意是為了彰顯法治和公義,絕不能淪為少數人的政治工具,更不應變成不利香港發展的負面因素。近年來有關司法改革的討論一直深受社會關注,司法覆核便是其中不能不檢視的一環。

  亂港分子濫用程序破壞法治

  日前警方以涉嫌詐騙長者生活津貼及公屋申請,拘捕一名亂港社工。此人是前工黨成員,也是「守護大嶼聯盟」召集人,去年8月起借所謂環保議題開始提出司法覆核,針對環保署同年5月有條件批准新田/落馬洲發展樞紐環評報告,以環保署沒有要求土拓署重新申請研究概要等理由,要求法庭推翻環保署署長的決定。但之後申請法援又多次向法庭申請暫停及延後法律程序,有濫用司法程序之嫌。

  其實亂港分子濫用司法覆核程序已非首見,香港市民更熟悉的「長洲覆核狂」郭卓堅,自2006年起就公眾事務展開多宗具爭議的司法覆核案,與政府及私人機構打官司,累計超過90宗。當中絕大部分官司敗訴收場,但由於郭卓堅幾乎全都有申請法援,變相不止徒生爭議、阻撓政府施政,保守估計也浪費了數百萬公帑。

  這種濫用司法覆核的情況,不論從行政、財政、司法效率來說,無疑都是不能接受。司法覆核的原意是保障公眾利益,確保行政機關不會逾越法律。但在亂港分子的操弄下,已變成了一些人製造社會不穩、拖慢香港發展步伐的工具。這也相當於浪費寶貴的司法資源,更是對法治精神的破壞。司法覆核的權利應該尊重,但這絕不代表司法機構可以縱容濫用的情況。假如某項程序被人鑽了空子,還被騎劫成了亂港分子的「武器」,當局就不能坐視不理,而應主動糾正錯誤,確保司法覆核回歸初心。

  要確保司法覆核「用得其所」,一個大前提可以是申請人必須先證明自己與相關案件存在充分的利害關係。事實上,許多海外地方,包括英國、新加坡等普通法司法管轄區,都有就司法覆核制度加入類似的條件。

  例如在英國的R v Inland Revenue Commissioners ex p. National Federation of Self Employed and Small Businesses Ltd案,當時的法官認為提出司法覆核一方沒有足夠的利益關係,並強調足夠利益測試是一個邏輯上的先決問題,必須在任何案情問題出現之前作出回答。

  在較近的2022年,英國另一宗案例R(Good Law Project Ltd and another) v Prime Minister and another中,英國法院也開始收緊對「充分利害關係」的定義,不再輕易容許壓力團體和無關人士濫用司法覆核資源。

  至於新加坡法院,對「充分利害關係」則有更嚴謹的要求,例如明確拒絕任何僅以「公共利益」為名提呈的司法覆核,而且嚴格要求申請人必須證明自己跟案件有個人的利益聯繫,杜絕無限擴張司法覆核的適用範圍。

  香港要避免司法覆核被少數人濫用,其實也可以引入類似的做法,正式就「充分利害關係」進行立法,提出更為嚴謹和精準的要求。這絕非打壓或收窄市民提出司法覆核的權利,恰恰相反,是為了保障司法資源不會被濫用,也是為了確保司法覆核能真正被有需要的人所使用。

  除此之外,當局還應考慮從司法制度上進行改革,提高法庭處理案件或案件申請時的效率。比如說,英國有設立專門法庭負責處理司法覆核申請,由專責司法覆核的法官負責審理司法覆核申請,以提升審核過程的質素和效率,同時為專責法庭提供更多彈性去建立適合的審理程序和規則。

  現時香港所有司法覆核申請,均必須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由高院原訟庭對下級法院及公共機構行使監管權。根據2022年的數據,香港全年的司法覆核申請多達1545宗,雖說已較2019年高峰期的3899宗有所下降,但數量仍然不少。更不要說2022年司法覆核的批准率只有3.2%,平均處理時間更需要124天,如此耗費時間人力,最後卻只有極少數申請獲批,成本與效益明顯不符正比。

  更好地維護市民權益

  香港也可以參考英國的做法,成立專責法庭處理司法覆核申請,讓法官專心研究特定範疇。以免出現專責處理刑事案的法官,卻被分派審理司法覆核案的尷尬情況,不但案件脫離了法官的專業範疇,也令到處理難度高而且費時。此外,政府亦應積極研究法庭電子化,免卻必須「入紙申請」的形式,進一步提高整體司法效率。

  現在可謂香港發展的關鍵時期,不能讓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假借司法覆核之名,拖發展的後腿。遑論法治更是香港享譽國際的「金字招牌」之一,也就更不能放任不軌之徒把司法覆核作為政治工具,肆意破壞香港司法的名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