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如心遺產行善 范太等監督運作

●已故華懋集團主席龔如心。 資料圖片
●已故華懋集團主席龔如心。 資料圖片

  律政司任命3人「睇實」受託人 冀實踐如心遺願惠及社會各界

  就已故華懋集團主席龔如心逾1,400億元遺產管理方案,律政司昨日發出聲明,表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已委任龔如心慈善管理有限公司為已故龔如心遺產下的慈善信託的受託人。律政司司長遂任命范徐麗泰、任志剛和鄭恩基出任負責監督受託人運作的管理機構成員。律政司深信,在受託人理事會正式成立後和在管理機構監督下,受託人會盡心盡力管理慈善信託,包括其慈善項目和「中國的類似諾貝爾獎的具有世界性意義的獎金和基金」,以實踐龔如心的遺願,使國家包括香港社會各界受益。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律政司在昨日的聲明中表示,龔如心在遺囑中表達成立慈善基金的意願。鑑於所涉及的重大公眾利益,律政司司長按當時需要以慈善事務守護人的身份介入龔如心的遺產事宜,並參與相關訴訟。至2024年5月16日,法庭批准由律政司司長提交的遺產管理計劃。計劃重點概括如下:

  籌辦類似諾獎基金和獎金

  一、慈善信託的受託人(受託人):設立一所特殊目的公司(該公司,即龔如心慈善管理有限公司)作為受託人。該公司屬擔保有限公司,唯一成員為根據《財政司司長法團條例》(香港法例第1015章)所設立的「財政司司長法團」或其直接持有的子公司。

  二、管理機構:按龔如心的遺願,設立由三名獨立人士組成的管理機構,監督受託人的運作。該些人士由律政司司長委任,被委任的人士須具備不容置疑的誠信、經驗與判斷力。

  三、受託人的主要職責:包括(但不限於)監管華懋集團的商業運作、審批集團的財政預算及集團擬作出的重大決定。此外,受託人亦會就慈善事務方面的工作作出預算,以用作慈善項目、募捐,和按龔如心的遺願籌辦「中國的類似諾貝爾獎的具有世界性意義的獎金和基金」。

  四、受託人理事會:受託人設理事會,類同私人公司董事會。理事會成員按遺產管理計劃及該公司章程委任,當中最少兩名理事由政府官員出任。

  按照上述計劃:

  1.律政司司長向法庭申請正式委任該公司為龔如心遺產下的慈善信託的受託人,並於2024年11月21日獲法庭批准。

  2.律政司司長並已任命三名獨立人士,分別為范徐麗泰、任志剛和鄭恩基,出任負責監督受託人運作的管理機構成員。

  根據遺產管理計劃的條款及該公司章程,受託人將在委任理事會成員後其認為之適當時間,公布理事會成員人選、遺產管理計劃及其他相關資料。

  龔如心千億遺產案時序

  2007年

  ●4月:華懋集團主席龔如心因卵巢癌擴散病逝(終年70歲),自稱是龔如心生前情人的風水師陳振聰透過律師召開記者會,聲稱持有龔如心2006年遺囑,是遺囑唯一受益人,並公開他與龔如心的合照。華懋慈善基金入稟要求法庭宣布所持的2002年遺囑為龔如心真正最後遺囑

  ●7月:律政司司長以慈善事務守護人身份,向遺產承辦處提交知會備忘

  ●10月:陳振聰與華懋慈善基金一方在香港進行調解會。同日律政司向基金代表以嚴厲措辭表示,因為遺產涉及慈善基金,任何和解協議都必須得到律政司司長同意和法庭批准

  2009年

  ●5月:爭產案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開審

  2010年

  ●2月:高等法院裁定陳振聰敗訴,龔如心2002年遺囑為最後有效的遺囑;綜合筆跡專家及科學鑑證,法官相信陳手持的2006年遺囑是偽冒,商業罪案調查科亦以涉嫌偽造及行使假遺囑拘捕陳。陳提出上訴

  2011年

  ●2月:高等法院上訴法庭三位法官一致裁定陳振聰敗訴。陳不服裁決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被高等法院駁回,陳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

  ●5月:警方正式落案起訴陳振聰偽造及使用虛假文書罪

  ●10月:終審法院否決陳振聰的上訴申請,歷時4年的遺產爭奪案正式完結

  2012年

  ●5月:律政司入稟高等法院要求詮釋龔如心2002年遺囑內容,以確定華懋慈善基金是830億元的受益人抑或託管人,以及監管及執行的方法

  2013年

  ●2月:高等法院裁定華懋慈善基金是信託人形式接管龔如心的遺產

  ●7月:陳振聰在高等法院被裁定偽造及行使假遺囑罪成,重囚12年

  2014年

  ●4月:華懋慈善基金就只是遺產信託人而非受益人向上訴庭提出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2015年

  ●4月:華懋慈善基金不服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

  ●5月:終審法院裁定華懋慈善基金只是遺產的信託人

  資料來源:法庭及香港文匯報資料庫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