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微知法】「電車難題」爭議大 是否合法有例可循

  相信很多人都玩過電車問題,即是電車快要撞上人群,而你可以操控控制桿,使列車改為撞向一個人,這犧牲一個人來拯救更多人的道德問題,一度成為社交網站的熱話。在道德爭議上,或許我們永遠都沒有答案,但在法例上,犧牲一個人來保住其他人的性命,是否合法,卻早已有定論。

  1884年,一位少年,暱稱為嘉明,從英國登上一艘前往澳洲的船,同行還有三個男人。經過一個半月後,船隻在茫茫大海中遇上暴風雨而沉沒,匆忙之間船員只拿了兩罐大頭菜,就逃上了救生艇。

  想當然,兩罐大頭菜支撐不了多久,嘉明一行很快就陷入斷水斷糧的困境。更不幸的是,被困多日,他們只抓到一隻倒楣的海龜。漂流的日子還看不到完結,生命卻已到盡頭,嘉明忍受不住口渴,給自己灌了幾口海水,而這大概是最糟的決定。海水入肚,反而加速身體脫水,不久後嘉明就陷入昏迷。

  其餘三人的情況亦不甚好,也開始面對電車問題,要不要以一個昏迷的嘉明,換取其他人活下去?幾次爭論之後,男人丙受不住良心的譴責,終由男人甲和乙動手。

  嘉明犧牲後數日,一艘船隻路過,發現了男人甲乙丙,並把他們送回英國。一開始,英國市民熱烈歡迎這些海難的倖存者,但漸漸就發現不對勁,轉而以「謀殺嘉明」一事,起訴男人甲和乙。

  這宗案件令各方非常苦惱,控方提出的指控,也就是殺害嘉明一事,證據確鑿,無可辯駁。辯方引述救生艇的危急,已到了必須有人犧牲的時候,認為男人甲和乙的行為無可厚非,事件純屬悲劇。

  必須保持對生命尊重 不許以「必要性」殺人

  法官考慮再三,終於作出判決,即便兩人處於極端困境,但謀殺仍然是謀殺,法律必須保持對生命的尊重,不允許以「必要性」為由殺人,也就是說,即便在最絕望的環境中,生命的神聖性仍然不可侵犯。那麼,這代表男人甲乙丙就應該跟嘉明一起餓死嗎?

  同歸於盡大概是最愚蠢的方法,亦不切實際,於是法官在作出有罪判決後,向英國君主維多利亞女王建議特赦,而女王考慮到兩人當時面對的處境,宣布兩人減刑至監禁半年。

  此案例非常有名,至於所有學習普通法的學生,都必定會讀過這宗R v Dudley and Stephens,甚至大眾亦可能在不知情時聽過。2012年上映的電影《少年Pi的奇幻漂流》,講述少年與老虎共同在大海中漂流的故事,那隻老虎名為Richard Parker,正是「嘉明」的名字,不同的是,現實的嘉明是被吃掉,而電影中老虎則是差點把Pi吃掉。

  ●作者:立法會法律界議員 林新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