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義勇為須謹慎 清楚克制免犯法
休班關員「攔車」引激辯 律師提醒市民顧及安全勿魯莽
九龍灣前日有鐵騎士在被警員追截過程中失控「炒車」身亡事故。網上流傳的車Cam片段顯示,一名休班海關關員用身體阻擋鐵騎,協助交警「攔車」,其後鐵騎士駕車失控,引發網民聚焦「攔車」行為是否要為意外負責。有法律界人士昨日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單就事件中的「攔車」行為,相信警方會作為調查方向之一,而事件同時向社會大眾傳遞一個重要訊息,就是即使行為出於「見義勇為」,也要守住法律底線,要慎重考慮行動是否有魯莽成分,包括使用合理相稱的方法,武力要恰當及合乎比例,並且要顧及個人和其他人安全,否則「好心做壞事」,甚至負上刑事和民事責任。 ●香港文匯報記者 蕭景源
前日下午5時許,一名正駕駛電單車的鐵騎士疑因其行車證違規,在宏照道被交通警員要求停下受查,但該鐵騎士未有遵循及加速逃走,交通警員電單車響號和閃警燈,與電單車保持一定距離尾隨追截。電單車在附近一帶繞圈,駛至宏基街近中央郵件中心對開時,一名男子站出馬路中心疑試圖阻攔,但電單車未有減速直衝而過,男子閃避不及被撞中失平衡跌倒,電單車繼續行前駛,失控撞向路壆翻側。鐵騎士飛彈墮地重傷,其後證實身亡。
視乎動作是否魯莽及影響駕駛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根據網上流傳的車Cam片段,「攔車者」的身份是否休班海關人員並非關鍵。他當時既無穿着制服或反光衣,也沒有機會向鐵騎士表露自己身份或無預先警告,故行事時只能被視為一名普通市民。因此,要考慮的是其作出「動作」有否具魯莽成分,該「動作」是否足以影響鐵騎士的駕駛操控等。
他坦言,無論兩者身體是否有接觸,只要證明該名男子的「動作」可以影響鐵騎士,例如途人突然對駕駛者做出驚嚇動作導致對方失控,途人已經有責任。
阻止罪行作抗辯 目標需清晰
被問及「攔車」動作的魯莽程度是否足以構成刑事罪行,陸偉雄表示,要視乎事發情節是否涉及嚴重疏忽,若嚴重疏忽達到法律認可的程度,被視為死者死亡的重大原因,有機會涉及誤殺。
他解釋,休班關員可用其行為是阻止可能發生罪行作為抗辯理由,但抗辯理由亦有「相對性」問題。舉例說,如果市民已知道發生嚴重罪案,包括持械打劫甚至開槍,在這情況下採取行動阻止罪案而導致發生意外可有足夠理據抗辯;若不明被追捕者涉何類罪行或目標不明確,而貿然採取不相稱不合理的方法,就會有法律風險。他強調,採取行動前,需要顧及個人和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
對有網民指稱,該名休班關員可能觸犯《道路交通條例》。陸偉雄認為,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48條「行人所犯罪行」指,任何使用道路的行人,或於任何道路上駕駛人力車的人疏忽地危害其本人或他人的安全,即屬犯罪,可處第一級罰款,即罰款2,000元,但今次事件涉及人命,故未必適合以條例檢控。
陸偉雄坦言,這件事無論責任誰屬,起碼可向社會傳遞一個訊息,就是市民應注意「見義勇為」要清楚考慮自己的行為會否面對法律後果,否則會「好心做壞事」。另一方面,死者家屬若不滿警方調查結果,可要求召開死因研訊釐清事實,也可提出民事索償。
「防罪」武力行動須合乎比例
執業律師江玉歡認為,這次事件可以為社會大眾發出一個重要訊息,如果市民出於公共安全緊急事故,例如拯救人命或防止罪案發生危害他人生命等嚴重事件時,法律精神上是可以使用武力,即使導致發生意外也可作為辯護或辯解。
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中「可原諒殺人」,任何人因不幸情況或出於自衛而殺人,或在任何其他情況下合法殺人,均不會因此招致處罰。但她強調,前提是所使用的武力或行動必須合乎比例,即因應不同情況使用適當行動或武力自衛,不能單單以想防止罪案發生而使用不合理的武力。
她舉例說,若當時鐵騎士不斷橫衝直撞導致很多車被撞毀及有人傷亡,因而作出「攔車」行為可以算是合乎比例,但如果只是有小偷作出「高買」行為,市民即使防止罪案也不應該嚴重至持刀施襲造成人命傷亡。她提醒,市民「見義勇為」也必須首先顧及自身安全問題,而企圖以身體阻止高速行駛電單車是非常危險。
網民對涉事雙方不同看法
對鐵騎士看法
●「路上有任何障礙物,包括途人,都應減速。冇人叫佢衝。」
●「身有屎,俾警察追都唔停。」
●「死者有權選擇停或衝,見到人都照衝,自己都有責任。」
●「就算唔攔佢,俾警察追,佢都有可能高速駕駛衝入鬧市撞跌途人,到時邊個負責?」
●「只不過交通違規,罪不至死。」
●「被警察追緊,仲冇意圖減速係好大可疑」
●「俾警察捉到,最多罰錢,何必衝呢?」
對「攔車」者看法
●「是休班關員太有正義感,還是有人有權橫衝直撞?」
●「被電單車撞跌,本身也是受害者。」
●「用身體擋車太危險。」
●「累死電單車司機。」
●「兩邊都有錯。」
●「不應只聚焦和放大攔車行為,如果攔車者被撞死又點講?」
●「好心做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