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之言/出售不貼標籤食物屬違法
「只要是預先包裝的食物,以出售的用途,沒有貼上食物標籤便屬違法。」香港食品創新科技中心項目總監方麗影博士接受《大公報》訪問時表示,現時本港對於食物標籤有着完整的要求及監控,在本港出售的預先包裝食物需有食物標籤,例如有清晰的成分及食用日期等,讓消費者購買時可作參考,惟有時有關食物只作饋贈或推廣用途且屬少量,此時可事前向有關部門申請食物標籤豁免。
進食致敏食物,對身體健康存在風險,方麗影建議消費者進食有關食物時,應衡量自身的健康情況,「如屬一些預先包裝的食物,包裝上並不完整,或展示時有微加工,你覺得衞生情況並不理想,消費者應提高警覺,盡可能不要食。」她進一步解釋,有關食物如被污染,人的肉眼難以辨別,故需知道有關食物的來源,再評估有關食物的風險,「消費者食得安心及安全,需查看相關食品原產地,追蹤法例法規的合格要求,進食才會安心。」她又建議,在進食相關食物時,應先以少量進食,「自己試一試,不宜大大啖地進食,因為存在相關風險。如出現不適或負面反應,最後都是自己身體承擔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