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紳士的委任及撤銷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近日一則行政長官撤銷某人作為太平紳士的委任憲報。太平紳士是源於英國的制度,此制目前於「英聯邦」地區仍存在,如澳洲、加拿大、馬來西亞、新加坡等。香港的太平紳士(Justice of the Peace,JP,亦譯作治安法官),是由政府委任民間人士擔任維持社區安寧、為華洋居民調解糾紛、防止非法刑罰及處理一些較簡單的法律程序的職銜。1843年,首任港督砵甸乍委任了44位社會人士成為治安委員,組成「英屬香港治安委員會」。後來「治安委員」擴大權力及易名為「太平紳士」。1878年12月,港督軒尼詩委任伍廷芳為首名華人太平紳士。立法局於1997年5月通過《太平紳士條例》(第510章),從而確立了太平紳士在香港回歸後的法律地位。

  根據條例第3條,行政長官可不時按其決定的條款及條件委任擔任公職而其認為合適和適當的人;或其認為合適和適當的任何其他人為太平紳士。即太平紳士分為官守及非官守兩種,官守是指同時出任政府官職的人士,其太平紳士名銜會隨他離開政府而自動撤銷,非官守太平紳士則沒有任期所限,除非被褫奪資格。

  條例第5條規定了太平紳士的職能,包括巡視羈押院所或探訪被扣留者;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監理和接受聲明以及履行任何其他職能;擔任諮詢小組成員;及履行行政長官不時委予的其他職能。另有權力僅限於新界地區的「新界太平紳士」,不過是由政務司司長委任。

  有權委任,自然有權撤銷委任。如其在獲委任的任何時間,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地方被定罪,並就所涉罪行被判處監禁(不論是否獲得緩刑);其患有《精神健康條例》所指的精神紊亂;其在獲委任的任何時間,離港連續6個月留在香港以外地方(除非獲批准);及經顧及公眾利益及有關個案的一切其他情況後,認為其不再合適和適當繼續獲委任的,行政長官可發出書面通知而撤銷委任,並在憲報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