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例需留意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香港的消防法例規管均算完備,但往往由於處所佔用人的防火意識及執法行動拖拉,造成火災悲劇,令人唏噓嘆息。
因應近期佐敦華豐大廈三級火警,消防處根據風險為本原則,主動對人煙稠密、舊樓數目較多的地區進行特別執法行動。巡查數據顯示,防煙門被楔開或損壞的違規情況最普遍,其餘較多涉及逃生途徑被阻塞。設有消防裝置或設備的處所擁有人或佔用人,有法律責任須使該等消防裝置或設備時刻處於良好操作狀態,每隔12個月須委託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檢查至少一次。
消防處可根據香港法例第95F章《消防(消除火警危險)規例》向相關人士或負責人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限令在指明的限期內遵辦該等消防安全規定。獲送達「通知書」的人如沒有在通知書指明的限期內遵從該通知書的規定,或致使、准許或容受有關的火警危險在該通知書送達日期後的12個月內的任何時間再次產生,該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十萬元,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日,另處罰款一萬元。防火門亦是重要阻隔設施,須常保持關閉;從內向逃生方向開啟。多見住客將鞋架、遮架、鞋履、單車,甚至神位等放於門外走廊。即使業主擁有全層單位的業權,根據大廈公契及消防條例,電梯大堂、走廊及梯間等區域仍屬於公眾地方。如有雜物阻塞,萬一出現火警,便可能增加逃生難度,甚至引致傷亡,後果不堪設想。
條文列明「任何人如將或安排將任何物件或東西擺放或留下;或如身為該處所的擁有人、租客、佔用人或負責人,准許或容受任何物件或東西被擺放或留下,而該等物件或東西阻塞或可能會阻塞該處所內的逃生途徑,該人即屬犯罪。」如屬首次定罪,可處罰款六萬元;如屬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二十萬及監禁一年,另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日另處罰款二萬元。為人為己,防患於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