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以「和解」之名傷害香港法治
連鎮恩 全國政協委員 香港湖南聯誼總會執行會長
黎智英案近期將再開審,輿論廣為關注。然而,一種觀點卻在此時主張「香港大和解」,並強行將之牽扯到外資對港信心以及社會的開放包容氛圍。筆者並不認同這一論調,同時認為「和解」只會傷害香港法治。
眾所周知,香港享譽世界的法治環境是創造「香港奇跡」的重要基石,更是全世界長久以來對香港保持信心的重要保證。基本法賦予香港特區獨立的司法權、終審權,由司法機關對案件作出法律判斷,不受任何外力干涉。再者,遵守法律是所有香港市民的義務,即便社會有開放、包容的傳統,在「守法」的問題上,也從未提供「網開一面」的例外選項。
所謂「和解」,本身就是在法院的判斷中試圖強加干擾性因素,從而達到令某些違法者逃脫法律制裁的目的。這本身違反了法治這一香港的核心價值,實際上是對香港法治造成傷害。
「和解」亦涉及到案件公平處理問題。在2019年修例風波期間發生的一眾違法破壞活動案件中,由於各案案情有別,完成有關司法程序的時間並不相同。在大量案件已作出裁決並且對罪犯施行刑罰的情況下,對未判決案件進行「和解」,不僅不負責任,亦難免有失公平。
反中亂港頭目黎智英等人受到公正審判,才是真正彰顯香港司法機構不受任何外力干預影響的獨立、專業。實際上,有效維持一個寬嚴適度、結果可預期的社會環境,包括營商環境,才是真正給所有投資者信心的舉措,相信這也是近年來特區政府數次強調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原因所在。
黎智英等處心積慮禍亂香港之人必須依法審判。但須區分的是,社會中一部分年輕人曾經被黎智英等人蠱惑而犯下罪行,自身亦成為棄子,為不成熟、不冷靜的行為付出法律代價。今日,與其說香港「和解」,不如鼓勵社會形成更為包容、和諧的氛圍,透過特區政府與社會不同群體進行積極溝通,達成共識並付諸行動,給這些曾經誤入歧途的年輕人提供機會改過自新,並以己之長服務香港,為香港包容、和諧的社會氛圍一起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