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境詐騙也違港法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案情指一名內地男子在香港機場轉機,在登機櫃位向航空公司職員出示一張偽造的墨西哥永久居民身份證辦理登機手續,企圖取得登機證,以乘搭經瑞士前往墨西哥的航班,被入境處人員拘捕,並在其行李中搜出一張偽造的神根簽證。該男子在警誡下承認透過同鄉安排,取得該假的墨西哥永久居民身份證及偽造的神根簽證,以便入境墨西哥尋找工作。
該男子近日被控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航空公司服務,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20個月。該案是非香港居民的內地旅客,只是過境香港,而且意圖欺騙外國政府,都會觸犯香港法律?刑法之法律效力適用於「人」、「時」、「地」。當中的「屬地原則」,係指凡在香港境內發生之犯罪,不論行為人或被害人為本港居民或外國人或無國籍人,亦不論何種犯罪,侵害何種權益,均適用本港刑事司法管轄權。
如本案被控的「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罪,乃《刑事罪行條例》18A,任何人以欺騙手段而不誠實地取得另一人的服務,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凡有他人被誘,藉着作出某作為,或藉着導致或准許作出某作為而授予利益,以為所授利益已獲或將獲支付代價,此等情況即屬取得服務。而「欺騙手段」的法律涵義,是指就事實或法律而以語言文字或行為(不論是以任何作為或不作為)作出的任何欺騙手段(不論是蓄意或是罔顧後果),包括與過去、現在或將來有關的欺騙手段,以及與使用該欺騙手段的人或任何其他人的意圖有關的欺騙手段。
案中被告還可觸犯其他刑事罪行,如「管有虛假文書的罪」、「使用虛假文書罪」,即知道或相信某虛假文書屬虛假,而使用該文書,意圖誘使他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則該名首述的人即屬犯罪,定罪可處監禁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