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禮品卡有效期差異大

  【大公報訊】記者鍾佩欣報道:踏入數碼時代,不少市民會選擇挑選電子禮品卡作禮物,消委會檢視市面上10間零售商的電子禮品卡,發現市面上的電子禮品卡條款欠清晰,各商戶的禮品卡使用期限差異大,最短只得一年;有商戶要求登入應用程式或註冊會員才可使用禮品卡。

  消委會選取10間有發售電子禮品卡的零售商,其中六間屬「時裝及運動服飾」,其餘四間為「家居用品、玩具及配件」,電子禮品卡面值由每張最低50元至最高11000元不等。消委會於今年8月至9月,以消費者身份購買該10間商戶的電子禮品卡,並從其網站、使用條款及客服等渠道,取得相關服務資料。

  消委會發現,各商戶的禮品卡使用期限差異大,「Cotton On」、「Lululemon」、「Zara」三間商戶列明不設限期直至金額用完,而「馬拉松及Catalog」、「玩具反斗城」、「FrancFranc」、「Homeless」四間商戶有效期限大約只有一年。

  另外,「Lululemon」的條款訂明假如卡內餘額少於10美元,可以現金方式退還。不過消委會實試員嘗試到門市兌現港幣20元(約2.56美元)的禮品卡餘額時,店員稱未得悉有關安排,客服回覆指出「除非法律要求,否則禮品卡不得退回、轉售、轉讓、兌換現金或用於任何其他賬戶」,消委會認為商戶的條款與實際做法或有差異,易引起消費糾紛。

  消委會發現,「Casetify」要求消費者將禮品卡綁定至會員賬號,可於實體店使用電子禮品卡結賬。網店方面,「Catalog及 馬拉松 Marathon Sports」和「迪卡儂 Decathlon」要求持卡人登入或註冊賬戶。消委會認為,上述三間零售商應考慮解除有關捆綁要求,盡量簡化禮品卡的使用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