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之言/建閣樓須獲屋宇署批准

  圖:西洋菜北街「納米」單位閣樓
  圖:西洋菜北街「納米」單位閣樓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涉及私人樓宇及土地上的建築工程(包括在現有樓宇改動及加建),除非符合有關條例相關豁免審批工程的規定,或屬於可透過「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簡化規定而進行的小型工程,有關人士在展開建築工程前,均須要向屋宇署呈交建築圖則,獲得批准後才可以進行,否則有關工程均屬違例建築工程。

  倘日後清拆 業主需負責任

  任何人若有意在其單位內進行建築工程加建閣樓,應諮詢建築專業人士意見,並委任認可人士呈交圖則予屋宇署批准及取得同意才可進行。至於在私人樓宇內進行不涉及建築物的結構的工程,則屬於豁免審批工程,在進行之前不需要該署審批。不過,這類工程仍需遵守相關建築物規例所訂的建築設計及建造標準。

  對於有地產代理說:「自己住就無問題」,曹希聖律師接受《大公報》訪問時表示,相關說法實屬錯誤,業主絕對需要負上責任,故此業主及租客訂立租約時更要加倍留心,以確保雙方權益;而租客同樣要注意單位有否僭建,假若日後要清拆,可向業主追討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