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居屋需如實申報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房委會近日公布,數名公屋居民分別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及在申請居屋時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以及因拒絕或忽略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同被檢控判監禁14天(緩刑12個月)及罰款5,000元或10,000元。
上述個案均涉及居住於公屋的居民,在2022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及於2023年填寫出售居者有其屋計劃單位申請表時,申報並無擁有香港物業,但其後當局調查發現他們於申請時擁有其他住宅物業、工廈物業或超過入息限額等。為確保公屋資源合理分配,在現行的公屋住戶資助政策下,住滿10年或以上的公屋住戶,必須申報家庭總入息。如入息超逾規定的資助入息限額,便須繳交倍半或雙倍淨額租金另加差餉。
公屋住戶,必須準確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在向房委會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時,應先仔細閱讀入息及資產申報表的內容及填表須知,按指定方法計算其收入及資產以填寫相關資料。否則,便可能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而觸犯《房屋條例》第26(1)(a)條,罪成可判最高罰款50,000元及監禁6個月;另亦可被判罰款金額相等於少收租金款額三倍;或因拒絕或忽略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而觸犯第27(a)條,罪成可判最高罰款25,000元及監禁3個月。
房署亦會向住戶追回因資料不正確而少付的租金,甚至收回現居公屋單位。虛假陳述屬「不誠實」罪行,住戶千萬別心存僥倖。署方對住戶隱瞞擁有本地住宅物業會採取零容忍態度,單是近兩年因查明租戶濫用公屋和違反租約或房屋政策而收回的單位已達5,000個,總數已經等同興建一條中型公共屋邨。而且署方與土地註冊處建立資料比較及核對機制,分批將公屋及居屋申請內的申請者及其家庭成員的資料與土地註冊處的資料作比較。如發現申請人虛報資料,除取消該申請外,亦考慮對相關人士作出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