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山展示違法條幅 退休翁表證成立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退休翁去年中秋前夕登上獅子山,未理會警方警告而公開展示條幅,事後被警方拘捕。被告否認一項沒有許可證下於郊野公園內展示條幅罪,案件昨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控方在傳召共3名證人後,裁判官林子康裁定被告控罪表證成立,由於被告選擇不作供、不傳證人,林官遂將案件押後至本月30日結案陳詞,其間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押本月尾結案陳詞 被告准保釋
被告陳基裘(76歲),被控於2023年9月28日在香港獅子山郊野公園,沒有在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管理局總監批給的許可證下展示條幅。庭上播放某網站發布的案發日拍攝影片及照片,顯示被告在登上獅子山山頂後手持條幅。庭上另播放兩條由手機拍攝的影片,顯示被告同日同地手持涉案條幅。控方表明主要以某網站的報道來證明被告展示條幅的事實。辯方大律師譚俊傑不爭議被告有帶涉案3張條幅到現場展示,但爭議在法律上何謂「展示」,以及爭議言論自由相關的法律問題。
控方證人、男警員陳漢燊供稱,當日下午約5時50分與另兩名同袍在獅子山郊野公園進行反罪惡巡邏任務時,在山頂(獅尾位置)截停被告及其一男一女友人,他在被告身上搜出3張條幅,認為它們沒違法成分,於是放回原位,他否認當時接受被告詢問時曾說手持條幅拍照不犯法。當日一同執行任務的男警長吳汶洛則供稱當時有對被告說:「除非攞到批准,否則唔好喺郊野公園展示呢啲對聯,咁樣會違反法例。」他又稱:「被告好似有點頭。」漁護署一級農林督察冼衛本供稱,翻查紀錄,署方從沒接獲被告申請在郊野公園展示條幅。
控辯雙方同意事實指,當日警員截查被告後放行,事後警員找到一篇某網站的報道,附有一條影片及圖片,警方擷取報道作為證物,並於同年10月5日,以涉嫌干犯《刑事罪行條例》第208A章《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規例》,搜查被告在大埔的住所並拘捕被告,其間在被告住所檢取3張條幅及一些衣物。偵緝警員8698檢視被告的電話,起獲兩條影片及34張照片。
根據《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規例》,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展示任何標誌、告示、海報、條幅或廣告宣傳品。違反條例者,最高可被判處罰款2,000元及監禁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