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肆賣貓狗肉 3越南人各囚17月2周

●西九龍裁判法院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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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一個越南籍家庭4名成員,今年2月初被揭發在旺角上海街無牌經營食肆賣貓狗肉,漁護署、食環署及警方於進行聯合行動,在現場檢獲5.4公斤狗肉及3.765公斤貓肉。4人被控售賣狗肉作食物等罪,其中3人早前認罪,1人受審後罪脫。案件昨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朱文瀚判3名罪成被告入獄17個月零2周。

  4名被告是親屬關係,包括50歲丈夫與44歲妻子,2人與26歲的女婿同承認禁止接受僱傭工作及開辦業務等、售賣或允許他人售賣狗肉作食物及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狗肉及貓肉作食物罪,50歲丈夫同時承認經營食肆業務而並無領有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批出的牌照罪,而該對夫婦的16歲兒子經審訊後罪脫。

  朱官指,案涉5.4公斤狗肉及4公斤貓肉,即涉及多隻可憐貓狗,被告非法入境並經營無牌食肆、非法售賣貓狗肉,加重罪責。朱官指涉案餐廳內的陳設與一般食肆無異,只是因受單位面積所限而規模較細,而且涉案餐廳只招待說越南語的熟客,案件難以被偵破。

  就3名被告所犯的《入境條例》罪行,以24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即各判監16個月。有關《貓狗規例》罪行,朱官認為適合判即時監禁,以示阻嚇性及警惕性,且3名被告合謀干犯罪行、有一定嚴重性,遂以判監4.5個月作量刑基準,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刑期,即每名被告判監3個月。

  朱官指出,涉案丈夫經營食肆賣貓狗肉,罪行有一定嚴重性,遂就經營食肆業務而並無領有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批出的牌照一罪判被告監禁4.5個月,認罪扣減至監禁3個月。

  朱官表示,總括來說,3名被告因《貓狗規例》罪行被判的3個月刑期中,有1.5個月刑期分期執行,其他所有刑期同期執行,即3名被告均判監17個月零2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