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動青年申上訴被拒 法官:沒可爭拗之處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2019年11月18日油麻地彌敦道暴動案,213人被告中200人罪成,最高判囚5年4個月。 其中一名被判囚4年9個月的青年不服定罪,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上訴庭法官潘敏琦昨日開庭審理,質疑申請人當日非真為交攝影功課而到場,認為其上訴沒可爭拗之處,當場駁回申請,將於3個月內頒布書面判詞。
申請人為陳卓賢,案發時18歲,被控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一帶參與暴動,他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並於去年2月被判囚4年9個月。陳昨日沒律師代表,自行應訊及在庭上遞交補充文件。潘官質疑他在聆訊時才「突擊」呈交,「每一分每一秒都係浪費緊法庭時間。」
法官:勿以為法庭是住在象牙塔
陳概述上訴理據稱,原審不接納他當時為交攝影功課而到場,並質疑他沒拍攝為其洗眼的急救員;陳重申當日欲作宏觀紀錄。潘官隨即指,原審有權不信納其證供,續問陳當晚8時到場,若只為拍攝幾張相片,為何逗留至11時,且見到現場「兵荒馬亂」,知悉正發生暴動,「你交功課,要影相影幾個鐘?」「根本唔合理,冇人會信呢樣嘢。」法官又指陳明知情況危急,質疑他何不「影多3張、10張就走」,「唔好以為法庭係住喺象牙之塔,好多嘢我哋係知道㗎。」
潘官續指,上訴並非對原審的事實裁斷作沒完沒了的爭拗,重申原審有權選擇是否接納其證供。答辯方則補充,原審已分析為何不接納陳的證供,故反對陳的上訴許可申請。潘官認為上訴沒可爭拗之處,拒絕批出上訴許可申請,同時向上訴人發出「減時命令風險警告」,即上訴人可就法庭決定提出上訴,但假若再被駁回,法庭有權頒令上訴人在等候上訴期間的關押不計算入刑期。
原審暫委法官葉啓亮裁決時指,陳面對盤問時答非所問、說法混亂及自打嘴巴,其中他聲稱到現場拍照做功課,但課程大綱卻指選取記者所拍新聞照作評論,而非親自拍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