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類物品篇

  根據香港法例第629章《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

  ■ 申報

  經指明管制站抵達香港的旅客,如管有大量(即總值高於12萬港元)的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包括旅行支票、不記名支票、承付票、不記名債券、匯票及郵政票。)須使用紅綠通道系統下的紅通道向海關人員作出書面申報。

  ■ 披露

  在指明管制站以外地方抵達香港的或即將離開香港的旅客,如在海關人員的要求下,須披露是否管有大量現金類物品;如有的話,須作出書面申報。

  刑罰

  最高罰款港幣500,000元及監禁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