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類吸煙產品篇

  根據香港法例第60章《進出口條例》

  ■ 另類吸煙產品

  旅客進口另類吸煙產品,括器具,或其零件及配件,用於該器具以產生氣霧的任何物質,例如加熱煙枝、電子煙油,以及草本煙,即屬違法。經香港國際機場過境的人士可獲豁免。

  刑罰

  最高罰款港幣2,000,000元及監禁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