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篇
■ 藥物、抗生素或第一部毒藥
根據香港法例第60章《進出口條例》,旅客攜帶藥物進出香港,須出示由衞生署簽發的許可證,否則可能被檢控,而有關物品亦可能被檢取。然而,若旅客在其個人隨身行李內攜帶合理數量的藥物以供自用,則可獲豁免。若有關藥物被列為抗生素或第一部毒藥,亦須受香港法例第137章《抗生素條例》或第138章《藥劑業及毒藥條例》規管,例如須獲醫生處方才可攜帶過關。
刑罰
最高罰款港幣500,000元及監禁2年。
■ 危險藥物
根據香港法例134章《危險藥物條例》,若有關藥物被列為危險藥物,須受有關法例規管,例如須獲醫生處方才可攜帶過關。
刑罰
最高罰款港幣5,000,000元及終身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