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駁回申請 張敬生不獲減刑
【大公報訊】記者龔學鳴報道:銅鑼灣崇光百貨門外2021年7月1日發生「孤狼」式暴徒刺警恐襲案,男子梁健輝用刀刺傷警員後,自刺胸口身亡。四名時任港大學生會評議會成員其後通過動議悼念疑兇,早前承認煽惑他人蓄意傷人罪,被判入獄24個月。高院在本月裁定4人上訴得直,刑期減至15個月。其中正在服刑的張敬生,再入稟申請人身保護令,懲教署昨日向高院呈遞國安委文件指張獲減刑將不利於國家安全,並披露懲教署長考慮到國安委決定及評委會意見,不信納張獲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高等法院法官黎婉姫遂駁回張的人身保護令申請。
懲教署昨日向法庭呈遞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文件,指張敬生獲減刑不利國家安全,而懲教署署長考慮國安委決定後,不信納張敬生獲減刑不會不利國家安全。
黎官表示,懲教署提供的理據足以證明張敬生所干犯的罪行屬危害國安罪行,而且國安委所作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懲教署長亦依例作出決定,故張不獲減刑及繼續服刑屬合法羈留,駁回張的人身保護令申請,並下令張須向懲教署一方支付訟費。據悉,張續須服刑至11月。
減刑不利國家安全
身兼國安委主席的行政長官李家超昨日出席行會前回應指出,有關案件已經進入聆訊階段,政府不適宜評論案件的細節,但強調任何涉及國家安全案件都一定會按照相關法律從嚴處理。
李家超說,行政長官證明書是依法發出,已經發出多於一次,認為有必要便發出,特區政府維護國家安全所採取的執法行動,與其他司法管轄區並無分別。他又告誡所有人士不要嘗試觸碰國家安全的條例,這是嚴重罪行,當局有法必依、執法必嚴。
特區政府歡迎法庭依法撤銷有關人身保護令申請的決定。政府發言人強調,《監獄條例》沒有規定署長行使減刑的酌情權,囚犯提早獲釋並非一項權利,因為他們是被法庭依法判處在監獄服刑。《監獄規則》、《監管釋囚條例》,及《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經《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修訂,已加入條款訂明,除非署長信納給予該在囚人士減刑或提早釋放,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得獲減刑或不得獲轉介個案予相關委員會考慮提早釋放或覆核刑罰,署長是依法並按既定機制處理有關個案。
此外,《美聯社》一名法籍駐港攝影記者本月中於香港國際機場以旅客身份來港,被拒入境,而該名記者曾經為《美聯社》拍到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在赤柱監獄「放風」的相片。李家超昨日回應指出,入境處處理任何人士入境,必定會依照現行入境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例,形容入境處現時的做法,跟其他司法管轄區入境部門的做法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