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發239則煽動訊息 無業漢認罪囚14個月
裁判官指量刑需反映條例預防要旨 被告出獄不久再犯屬加刑因素
一名58歲男子在社交媒體4個賬戶發布239則具煽動意圖訊息,被控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昨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控罪。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在判刑時指出,煽動罪行具備預防性要旨,須防止犯案者透過煽動性的作為,引起、激起、煽惑或感染他人產生或認同犯案者的信念,從而以不合法的手段實現主張,故量刑須以阻嚇性刑罰為首要考慮,而被告出獄不久又再犯案屬加刑因素,遂判其監禁14個月。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被告區健威(58歲),報稱無業,辯方透露他單身,自2001年開始失業,依靠父親經濟上的濟助及綜援生活。他被控於2024年3月23日至6月19日期間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該等刊物,即在YouTube、Facebook及X發布陳述、相片及/或圖片,具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及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總裁判官蘇惠德昨日在判刑時表示,立法機關提高「煽動罪」的最高刑罰,反映罪行嚴重性及普遍性,是量刑的一貫原則,而最高刑期的調高,亦反映立法機關對控罪的立場,即藉更嚴峻的刑罰去強化預防性,消除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秩序的風險。法庭判刑須反映罪行的嚴重性及立法機關立場,阻嚇性也是量刑原則,還必須顧及此項罪行具備預防性的要旨。
蘇官表示,不會視被告為積犯,因此在考慮控罪的嚴重性時,不會對他的前科給予比重,但被告一項類同的紀錄,可被視為加刑因素。
他指出,被告在相關帖文中鼓吹推翻中央政權、特區政府,又提到台灣問題、敏感的日子等,明顯是挑戰國家主權,其中更多次詆毀及咒罵國家領導人、特首以及執法部門,目的是挑起他人的離叛和蔑視。縱使內容重重複複,頗為單調,但由於其不停重複,形成「洗腦式」的效果,容易把思想植入別人的腦海中。
無刻意隱藏身份 視法律如無物
蘇官表示,被告經3個廣為網民使用的網上平台,在3個月內發布239則訊息,平均每天不止一個,共吸引66個「讚好」,並非完全沒有網民注意。縱使他人對被告人的煽動行為反應冷淡,只代表本案不具備加重刑責的因素。被告沒有刻意隱藏身份,代表被告視法律如無物,目無法紀。由於被告2023年12月因干犯舊的煽動罪出獄後不久又再犯案,就此加刑3個月、整體量刑起點為21個月,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最終刑期為14個月。
兩同類案件被告均被判入獄
於去年在香港國際機場展示印有「港獨」口號上衣被判囚3個月的無業漢、27歲的諸啟邦,於今年6月12日又身穿印有相同「港獨」口號上衣及戴上印有黑暴口號的黃色口罩,在沙田石門港鐵站附近遊蕩,被警方引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起訴。被告於本周一(16日)認罪,蘇惠德前日在判刑時表示,被告有預謀犯案,宣揚危害國家安全的訊息,若任由個別煽動行為發生,最終在疊加效應下,會導致社會再次陷亂,故判刑必須充分反映防患於未然的立法目的,被告不知悔改和重複犯案是加刑因素,最終判其監禁14個月。
29歲銀行男文員鍾文傑今年3月至4月先後3次在公共巴士座位椅背上寫上「港獨」和煽仇字句,被控以3項《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被告於前日認罪,蘇惠德指本案的煽動字句嚴重危害國家統一及領土完整,若法律不及早介入,任由個別煽動行為發生,在疊加效應的影響下,會導致社會再次陷入亂象,故判刑須充分反映防患於未然的立法目的,以及預防性質的罪行要旨,且被告事後棄筆可見其非即興行事,遂判其監禁10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