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斥《華爾街日報》歪理 鄧炳強理直氣壯鏗鏘有力

  文平理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日前去信美國《華爾街日報》,批評該報一篇有關《立場新聞》案的評論文章歪曲事實,是卑鄙的政治操縱,強調特區政府不會容忍散播虛假訊息和煽動仇恨,不會被評論中的所謂制裁嚇倒,會堅定不移維護國家安全。《華爾街日報》將煽動仇恨美化為正常針對特區政府的新聞批評和專訪,更毫無根據地暗示特區政府會濫用國家安全法律打擊「西方的盡職審查企業或顧問公司」,混淆是非、危言聳聽,進一步在國際上抹黑、詆毀香港。鄧炳強局長據理力爭,用無可挑戰的法律和事實駁斥《華爾街日報》的歪理,以正視聽,是維護香港法治、自由、人權的正義之舉。

  《立場新聞》案的法庭判決清楚指出,煽動罪是特定意圖的罪行,發布者在發布煽動刊物時蓄意煽動,或罔顧煽動後果而明知犯險,就需要承擔罪責。被裁定具煽動意圖的11篇文章,屬具煽動意圖,無客觀事實基礎、意圖嚴重破壞中央或特區政府權威等言論。判詞又指出,《立場新聞》在修例風波期間成為抹黑和中傷中央及特區政府的工具。

  個別西方媒體美化煽動罪行

  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在譚得志申請上訴許可的判決中也指出,《刑事罪行條例》清晰劃分非法的煽動言論和合法的建設性批評,有關用語並不含糊。鑑於2019年社會動亂的經驗,將具煽動意圖的言論和刊物視為危害國家安全並加以禁制,與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有合理關聯,也沒有超出合理所需的限制。法庭判決清楚表明,《立法新聞》案被告罪成,並非因為新聞報道和專訪,而是涉及違法的蓄意煽動罪行。

  但是,《華爾街日報》的評論文章形容,兩名被告是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繼續批評政府而遭控告,並稱從事傳媒工作在香港目前可能構成罪行。這顯然罔顧事實、不尊重本港法庭裁決,用新聞評論、報道掩飾、美化被告的煽動罪行。鄧炳強引述法院判辭指出,涉案文章在沒客觀基礎下,攻擊香港國安法以及警方的執法行為,以虛假資訊散播仇恨和反政府情緒。鄧炳強的回應,有力地揭穿西方反華媒體顛倒是非、擾亂人心的拙劣伎倆。

  更令人氣憤的是,《華爾街日報》的評論文章借題發揮, 煞有其事地警告,「『下一個目標』可能是西方的盡職審查企業或顧問公司」,並稱《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通過後,煽動罪的最高刑罰由監禁2年增至10年,並以此要求國際社會制裁香港。這些毫無根據的臆測、恐嚇,企圖引起國際社會對香港的誤解、恐慌,動搖海外機構對香港的信心,居心叵測。《華爾街日報》這種沒客觀基礎抹黑中傷香港的文章,和《立場新聞》獲罪被告的罪行有何區別?

  普通法和司法獨立是香港成功的基石。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都有明文規定以下法治原則:1. 罪刑法定:即法律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2. 無罪推定:即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3. 一事不再審:即任何人已經司法程序被最終確定有罪或者宣告無罪,不得就同一行為再被審判或懲罰。4. 保障公平審訊: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予以保障。

  此外,香港根據普通法原則,一般訂立的法例均不具追溯力,只適用於法律實施以後的行為。因此,香港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全面體現了法治原則,在保障國家安全的同時,亦積極防範對刑罰的濫用並切實尊重和保障自由和權利。特區政府一再重申,市民包括新聞工作者、評論員和專欄作家一如既往依法享有且能行使新聞和言論自由,無須擔心誤墮法網,也不應誤信外部勢力危言聳聽。

  負責任政府不會容忍煽動仇恨

  鄧炳強指出,香港居民享有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保障的新聞和言論自由,但與其他地方一樣,這些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媒體和相關人員必須遵守和履行「特殊職責和責任」,其中包括保護國家安全。而任何負責任的政府都不會容忍傳播虛假資訊、煽動仇恨和美化暴力。他舉例指,一名英國記者因涉嫌違反英國《恐怖主義法》而被捕。

  較早前,美國、英國、歐盟等外部勢力借《立場新聞》案詆毀香港司法機構,攻擊「裁決損害香港新聞自由」,《華爾街日報》的評論文章也拿新聞自由作為《立場新聞》案被告推卸罪責的擋箭牌,腔調與外部勢力亦步亦趨,完全漠視法治,正如鄧炳強表示,該篇文章貶低香港特區的執法,只會暴露出雙重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