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水集/無關新聞自由
《立場新聞》案三名被告被控「串謀發布或複製煽動刊物」案,昨日在區域法院裁定罪名成立,9月26日判刑。這一判決彰顯了法治精神,在維護法律尊嚴和言論自由之間取得了平衡。末代港督彭定康等西方政客攻擊有關判決「打擊新聞自由」云云,根本是混淆視聽,別有用心。
正如政務司司長陳國基指出,特區政府非常尊重及重視新聞自由,傳媒並非不可以批評政府,但要視乎目的,凡涉及犯罪的案件,必須經過法庭公平公正的審理,有足夠證據才能定罪。事實上,記者依據事實報道,不存在限制新聞自由的情況。
警方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亦歡迎有關判決,他強調法庭判詞提及警方提出的控罪是合憲的,並且認同每一名被告在犯案時都帶有煽動意圖的存在。過往有人不分青紅皂白,污衊警方對該間網媒的執法行動,今次判詞提供清晰理據,解釋警方當時行動的理據和迫切性。
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如果遇到國家安全、公共秩序等情況,自由可以施加規限。不僅香港如此,其他地方和國家也是如此。例如在德國,否認猶太人大屠殺事件或以其他方式煽動針對某些族群的仇恨,最高可判處5年監禁;在法國,法律明文規定通過媒體損害國家基本利益、教唆犯罪、傳播虛假信息等,都屬於違法行為,都要受到法庭的制裁。telegram的創立者杜羅夫近日在法國被捕並起訴,罪名是利用社交平台散布恐怖主義,事件引起爭議,但至少說明,「新聞自由無絕對」也是西方國家奉行的原則。
值得一提的是,《立場新聞》案三名被告涉及的煽動罪,屬於港英時代留下的法例,最早可追溯至1914年由港英政府頒布的《煽動刊物條例》。1938年,港英政府訂立《煽動條例》,於1970年代納入《刑事罪行條例》,沿用至今。彭定康之流攻擊有關判決損害新聞自由,何止重彈老調,更是自我打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