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案」裁決 賴振邦串謀爆炸罪成
黑暴極端組織「屠龍小隊」與其他激進團夥策劃於2019年12月8日藉「民陣」遊行,在灣仔製造連環爆炸及槍擊警員案,涉案14名被告中10人被律政司首次引用《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提告,當中7人已承認多項不同罪名;餘下7人經審訊後,昨被3男6女陪審團裁定當中第五被告賴振邦其中一項屬反恐條例下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罪成,其餘6人所涉控罪全部罪脫,但首被告張俊富早前另已承認「管有爆炸品」等兩罪,即日判囚18個月,今日(30日)開始處理其他認罪及罪成被告求情。
本案14名被告,其中7名已認罪的被告包括有「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屬本案主謀的另一激進集團夥頭目吳智鴻,其成員彭軍壕、蔡凱明、蘇綽軒、陳玉龍及鍾雪瑩,當中黃振強、吳智鴻及彭軍壕3人承認的控罪中包括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若加上昨日被裁定罪成的賴振邦,即案中共有4人涉及反恐條例罪成。
昨獲陪審團裁定全部控罪罪脫的6名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許湛榮及劉佩凝,當中首被告張俊富因在案件開審前已承認「管有爆炸品」和「無牌管有槍械」兩罪,法官最終判處監禁18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