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案/法官:需確定有否達成犯罪協議 毋須理會參與程度
黑暴極端組織「屠龍小隊」與其他激進團夥策劃於2019年12月8日藉「民陣」遊行,在灣仔製造連環爆炸及槍擊警員案,昨日(27日)在高院進行第81天審訊。
法官張慧玲續引導陪審團指,「串謀」不必有書面紀錄,語言或行為皆可達成協議,而協議是打算實行非法目的。若肯定被告間達成串謀協議,不論其參與程度輕重或加入時間,或協議有否已付諸實行,均屬串謀。法官昨早完成引導陳詞,陪審團退庭商議裁決,直至晚上7時仍未有裁決,法官決定押後至今早繼續。
法官指,陪審員考慮串謀爆炸罪時,須要肯定案中存在意圖令人死亡、非法並故意放置致命裝置的協議;須肯定被告有意圖達成協議,及被告當時意圖是由自己或其他人將協議付諸實行。上述元素均須齊備,只要陪審員對其中一項感不確定,都要裁定有關罪行不成立。\大公報記者 龔學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