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港領事領區外履職須獲中方同意

  香港文匯報訊 據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網訊,外交部駐港公署發言人昨日就外國駐港領事機構跨領區執行職務有關要求答問,表示根據《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和有關中外領事條約,外國駐港領事官員應在所在領事機構領區內執行職務。特殊情況下,如需赴領區外執行職務,應當提前徵得中方同意。

  發言人表示,外交公署將為各國駐港領事機構執行職務提供必要便利。

  據外交部網訊,在8月21日外交部例行記者會上,有記者問:「據香港媒體報道,中方要求前往粵港澳大灣區的外國駐港領事官員提前10天向中國政府提出申請。請問中方能否證實,外國駐港領事官員須提前申請,才能前往粵港澳大灣區,包括澳門等地?」發言人毛寧回應表示,根據《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和有關中外領事條約及協定,外國駐華領事官員應在所在領事機構領區內執行職務,特殊情況下如需赴領區外執行職務,應當提前徵得中方同意。中方歡迎外國駐港領事機構在遵守《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前提下,積極履行職務,深化有關國家同粵港澳大灣區交流與合作,共享中國發展的機遇。

  記者追問:「有些外國駐港外交人員同時也是其國家駐澳門代表,其職責還覆蓋澳門。這類人員也需要提前獲得批准才能前往澳門嗎?還是說這類人員無須申請就可以前往澳門?」

  毛寧回應表示:「我個人理解,外國駐華領事官員在領區內執行職務不需要提前申請或得到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