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男非法集結罪脫 律政司申發還原審裁決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2019年11月12日,攬炒派煽動所謂「三罷」,引發各區騷亂。3名青年涉嫌於當日在荃灣參與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規例》,於2021年6月被法院裁定罪名不成立,其中一人在裁決後離港,律政司近日以案件呈述方式對其餘兩人的裁決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昨日開庭審理。律政司一方陳詞表示,本案在原審裁決後出現「盧建民案」的終審判決,希望發還讓原審裁判官根據特區終審法院的判決重新考慮。法官郭啟安聽取陳詞後押後兩個月內頒裁決。
案發時20歲的被告葉澤深(學生)、22歲的陳皆橋(社工)及20歲的陳約信(補習教師),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參與非法集結。3人另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其身份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案件經審訊後,裁判官劉淑嫻判3人非法集結罪及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脫。律政司一方透露,原審第三被告陳約信,在裁決後離港,決定不繼續針對第三被告的上訴。
指「盧建民案」案例提供新詮釋方式
代表律政司的高級檢控官李庭偉昨日陳詞表示,本案在2021年裁決時,特區終審法院未頒下「盧建民案」裁決,裁判官未能參考終院對非法集結罪的詮釋。「盧建民案」並非提供新的法例詮釋方式,而是解釋了法例「由始至終」的意思,因此裁判官可以根據特區終院判決,重新考慮本案裁決,此舉並不牽涉「一案兩審」問題。
律政司一方強調,上訴並非挑戰原審對案件的事實裁斷,亦非指責原審犯錯,而是針對原審考慮答辯人是否有罪時,僅限於推論是否有證據,證明他們作出非法集結的訂明行為。
律政司認為,原審應再考慮答辯人身處的位置、身上裝備等。第一答辯人葉澤深手持索帶,從非法集結現場跑到被捕地點。雖然原審認為索帶沒有開封,無證據顯示答辯人曾使用索帶,但答辯人有否作出訂明行為並非重點,而是有否環境證供,推論他有意參與非法集結。
第二答辯人陳皆橋被捕時管有口罩、眼罩、防毒面具、黃色雨傘、手套,身處的位置非常接近非法集結地點,律政司認為可達至「呼之欲出」的推論,原審裁判官採用了錯誤的法律原則,以錯誤的方式裁決,應發還原審重新考慮。
有關身處非法集結使用蒙面物品罪,律政司認為原審運用了錯誤的前設,基於答辯人沒有參與非法集結,裁定他們無罪。律政司認為控罪並不限於「參與」非法集結,而是「身處」非法集結現場,答辯人可以身處而非參與非法集結,而干犯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