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體在法律上是「人」還是「物」?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人世間紛擾,法律條文繁雜,離不開人與物兩大主題。人為權利的主體,物為權利的客體。「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人一旦斷氣,即成為屍體。天大的刑事責任,也就到此一筆勾銷。
民事則有繼承制度,延續人死前的財產權利。一個有生命的人,對身體乃至死後的屍體有處理權,例如可利用契約或遺囑,將自己的屍體或器官捐獻供醫療或教學之用。絕大多數國家均承認本人生前有權處理身後屍體,並予最大的尊重。現實世界,後人親屬搶奪遺體,鬧上公堂的糾紛不少。內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了「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死者的近親屬「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刑法》第302條亦明確規定,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屍骨、骨灰罪,是指秘密竊取屍體或者對身體採用毀壞、玷污等方法加以侮辱的行為,罰則為處以「3年以下徒刑」。在香港,有「非法處理屍體」或「阻止屍體合法埋葬罪」。
其實此罪並不存在香港的任何法例中,它是普通法罪名,是約定俗成的規則。早於1788年有英國案例指,無論一個人本身有沒有責任去埋葬死者,若阻止屍體埋葬,即屬犯法。哪怕被告並不是阻礙埋葬,只是隱藏屍體,只要這個意圖本身會阻礙埋葬,就足以定罪。而任由屍體存放於家中,沒處理,沒阻礙,也會觸犯法律。
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22條,任何人的居住內存有人類屍體超過48小時,即屬犯罪,最高可被判監6個月罰款100,000元。其實無論如何對待死者,死者都不可能感受到,也不會有任何的精神損害和財產損失。屍體的獨特法律特徵,在於承載着善待死者實為善待生者的社會倫理和尊重生命的道德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