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手落鑊】擅自送文件離監獄 鄒家成囚3天 裁判官批鄒行為魯莽愚昧 涉案女助理律師罰1800元

◆被告鄒家成 資料圖片
◆被告鄒家成 資料圖片

  涉「35+顛覆政權案」的鄒家成,去年在還押期間透過女助理律師寄出申訴專員公署投訴信。兩人早前經審訊被裁定「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成,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昨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聽畢求情後批評鄒一意孤行地繞過安檢,行為魯莽及愚昧,且在還押期間犯案,判刑須反映在囚者遵守《監獄規則》的重要性,遂判他入獄3天,並與其正服刑的暴動罪刑期分期執行。涉案的女助理律師則被判罰款1,800元。◆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兩名被告分為鄒家成(27歲、無業)及胡詠斯(30歲、女助理律師)。兩人被控於或約於2023年5月2日在香港,將一份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即一份文件。兩人經審訊後,於今年7月29日被裁定罪成,押後至昨日求情及判刑。

  累初出茅廬律師面臨紀律聆訊

  徐官判刑時表示,將物品引進或帶離監獄同屬《監獄條例》規管內容。在囚者有權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懲教人員須讓在囚者免費寄出投訴表格,反映這個權利備受重視。鄒家成行使權利可以理解,相信鄒在任何情況下若循正途經安檢可順利寄出,但鄒因主觀「欠缺信心」,一意孤行地繞過安檢,是魯莽及愚昧的行為,亦如鄒所言連累一名初出茅廬的律師,令她另須面對律師會紀律聆訊。

  徐官強調,此案的判刑須反映在囚者遵守《監獄規則》的重要性,而鄒在囚期間犯案,因此判他即時入獄3天及須與正服刑的刑期分期執行。由於鄒擬就定罪及刑期上訴,徐官批准他以1,000元保釋,惟他目前仍就2019年7月1日立法會暴動案服刑中。

  至於女被告胡詠斯,徐官指若沒有她的協助,表格不可能被帶離監獄。胡身為律師,應有態度及操守,其案發時行為愚蠢。但徐官接納她並非始作俑者、只是被動接收表格,考慮到她沒刑事定罪紀錄、案發時執業僅約7個月,經驗尚淺,之後還要面對紀律聆訊,相信她已上寶貴的一課,重犯機會不大,遂判罰1,800元。

  鄒家成的代表大律師譚俊傑稱打算就定罪及刑罰上訴,並就本案申請保釋,但徐官指鄒家成現正就一宗暴動案服刑約61個月,譚表示仍會申請保釋,徐官聞言搖頭謂「好啦」,批准鄒就本案以1,000元保釋。

  指懲教署相關指引合情合理

  徐官早前裁定兩被告罪成時強調,《監獄規則》除確保在囚者的基本權利,亦對在囚者的通訊和探訪安排施加規定。為維持監獄保安及達至有效管治監獄,懲教署制定相應的內部指引是合情合理和不可或缺。法例並沒有授權在囚者在署方毫不知情、未進行保安檢查下就自行寄投訴信,否則「無疑破壞監獄保安制度」。

  同時,《監獄規則》授權懲教人員於在囚者面前對信件作簡短保安檢查,不得閱讀涉案表格內容,已保障了囚犯的申訴權利,亦沒有違反信件須保密的原則。

  徐官認為,《監獄規則》第四十七條與《監獄條例》第十八條並無衝突,因為經懲教檢查後,必然會准許囚犯寄出信件,第四十七條也不可能延伸至繞過懲教安檢及經第三方寄出涉案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