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必」煽惑案終極上訴 律政司:不能照搬英案例

◆譚得志被裁定11項控罪成立,判囚40個月。資料圖片
◆譚得志被裁定11項控罪成立,判囚40個月。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於2020年多次在全港各區擺街站煽仇煽暴,被控發表煽惑文字等14項控罪,受審後被裁定其中11項控罪成立及判囚40個月。譚得志早前提上訴被上訴庭駁回,惟就其中三項法律議題批出特區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終審法院昨日就其中兩項議題批出上訴許可,排期至明年1月10日審理。律政司一方在陳詞時強調,涉及煽動罪的議題,應考慮香港的立法框架、社會狀況等來詮釋條例,不能照搬英國案例。

  排期明年1月審理

  代表譚得志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於今年4月以書面形式向上訴庭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希望終院詮釋三條問題:一、現已廢除的《刑事罪行條例》第九條和第十條下的煽動罪,是否屬可公訴罪行,是否須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及陪審團審判;二、煽動罪的犯罪證據是否指控方必須證明被告有意圖煽動第三方施行暴力或擾亂公共秩序;三、若控方無須證明被告是否有意圖煽動第三方施行暴力或擾亂公共秩序,煽動罪會否因限制言論自由及沒有依法規定而違反憲制規定。

  是案件由終院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處理。常任法官李義昨日表示,看不到第三項議題如何能夠在本案爭議控罪的相稱性,質疑該議題是否合理可以爭辯。戴啟思回應稱,該三者中以第二個議題為重,即爭議控方須證明普通法下煽動暴力的意圖,因為在眾多普通法案例中,包括去年英國樞密院的判決均確立這一點。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陳詞表示,英國樞密院去年的判決是否適用,上訴庭已就此作出詳盡分析,認為有關煽暴意圖的部分,在該英國樞密院案中只是附帶意見(obiter dictum),而不論是第一或第二項法律爭議,應依據本港的立法框架、社會狀況和政治語境等來詮釋條例,周天行認為不能照搬英國案例,並將其視為「約束衣」(applying a straitjacket)。

  周天行指出,《刑事罪行條例》第九條及第十條煽動罪,已被《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新煽動罪取代,因此上訴方提出的法律問題已失去重大及廣泛重要性,且沒有效用。

  他確認,本案現階段旨在釐清法律原則,假設終院裁定煽動罪屬可公訴罪行,除高院外其他級別法院沒有司法管轄權審理的話。由於譚得志已服畢刑期,律政司不會申請重審。

  終審法院最終就申請方第一、第二項法律爭議批出上訴許可,但不批准第三項議題的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