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裁決釐清個人權利不可凌駕法律
傅健慈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 香港基本法教育協會副會長 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
黎智英、李柱銘、吳靄儀等7人在2019年8月18日參與維園所謂流水式集會,被裁定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7人早前再到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辯稱當日遊行絕對和平,眾被告行使其和平集會的憲法權利,與定罪並不相稱。終審法院在12日宣判,一致駁回7人上訴,維持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定罪,釐清違法集會與言論自由的邊界,表明香港捍衛集會自由、言論自由,但任何人都無權凌駕法律,彰顯法治公義。
這次「終極上訴」的爭議點,在於「相稱性原則」。上訴方主張控方須證明其逮捕、檢控、定罪及判刑對其權利作出相稱限制,並引用英國兩宗案件,爭議香港是否應跟從英國案例判刑。上訴方認為未經批准而不合法的集結,不等同參與者自動失去基本權利保障。
不過,終審法院裁定,參與集結罪條文並不違憲,定罪前不須作相稱性測試。終院認為,「執行相稱性」必須在該司法管轄區的憲法挑戰的既定原則的背景下考慮。首席法官張舉能及常任法官李義在判詞中指,香港法庭不應跟隨英國最高法院Ziegler及Abortion Services案判決,解釋指兩案判決源自有別於香港的法律背景,當中包含與本港無關的法制特點,強調兩地在處理人權挑戰的法律框架有異,香港法庭可宣告違憲條款無效並廢除,然而英國被宣告為不符合人權的條款,仍會被視為有效法律可繼續執行,因此香港和英國在評估限制之相稱性時,或出現不同的問題和考慮。來自英國的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另撰判詞亦指,香港和英國在憲法差異及對限制不相稱的做法不同。
釐清違法與權利的邊界
法庭清楚釐清當日所謂流水式集會違反法例是案件事實基礎,續指各被告挑戰《公安條例》(第245章)第17A(3)(a)條——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條文——早前已被裁定為不成立,上訴方又沒有質疑警務處處長反對遊行違憲,而針對定罪事實基礎之上訴亦已被駁回。因此下級法庭在定罪之前無須評估「相稱性」,亦清楚釐清違法的集會與言論自由的邊界。
正如常任法官林文瀚指出,香港沒有法理基礎將集會自由相關罪行規定的檢控、定罪及判刑視為外在獨立限制。如果有人不滿警方未批准集會的決定,便可以無視其決定,這說法等同重寫現有的法律平衡,這只會削弱法庭確立了的法律效力。
裁決釐清了外國案例不可無限延伸至本港,觸犯香港法律者不能視外國個案作為擋箭牌,企圖挑戰香港嚴謹司法制度。香港是法治社會,法治根基堅如磐石,在世界正義工程《2023年法治指數》中,香港排名維持高位。基本法和國安法律保障了香港居民的合法和平集會和遊行的權利,但是行使這些權利必須符合相關法例,以確保維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安全以及保障他人的權利和自由,以及減少活動對公眾的影響。正如特區政府強調,香港居民有遵守香港特區實行的法律的義務,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是法治的其中一項根本要素,任何人不論種族、階級、政見或宗教信仰,都須奉法律為圭臬。
彰顯普通法原則法治精神
這次終極裁決,凸顯了香港法院充分尊重普通法原則,堅定維護香港特區的司法獨立,堅決捍衛法治精神,屬於正義之舉、合法之舉,大快人心,更獲得廣大市民支持。香港大律師公會和香港律師公會是時候需要對李柱銘、吳靄儀、何俊仁進行紀律研訊,予以應有的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