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增:日刻意混淆 國家和民間的賠償概念

◆童增(左)早前與東京審判檢察官康納利(中)合影。
◆童增(左)早前與東京審判檢察官康納利(中)合影。

  根據國際法,戰爭受害者可以向戰爭發起國索賠。如《日內瓦公約》就明確,戰爭受害者有權在戰爭中受到人道待遇,並且在違反這些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尋求賠償。但實際上,個人向國家索賠的成功率往往取決於多種因素,包括國際政治、法律程序和國家間的協議等。民間對日索賠聯合會的創始人、會長童增先生接受香港文匯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內,日本都在刻意混淆《中日聯合聲明》中有關向日本索取戰爭賠償的條款,並以此判決那些索取戰爭受害賠償的中國人敗訴。

  「根據1972年9月29日的《中日聯合聲明》,『中國政府宣布:為了中日兩國人民的友好,放棄對日本國的戰爭賠償要求』。但這只限於國家的賠償要求,而非中國民間的賠償要求。」童增說,日本有的地方法院也曾按照聯合聲明精神判被擄中國勞工勝訴。但案件在2007年4月27日日本最高法院終審判決時,被以『根據《中日聯合聲明》,中國已經放棄向日本索賠。』為由,判決中國受害者敗訴。」

  雖然日本並非普通法系國家,但在隨後的侵華日軍細菌戰的中國受害者索賠案、原中國「慰安婦」索賠案等案件,日本各級法院均以上述判例,判決中國受害者敗訴。

  童增認為,這是日本最高法院的一種違反國際法的強詞奪理判決,把國家賠償和民間賠償混為一談。他說:「這是一種抵賴的做法。實際上必須明確的是,我們國家聲明放棄的是政府賠償,而非民間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