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瓊自貿港臨時仲裁 高效解決商事糾紛
中共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到,加強涉外法治建設。健全國際商事仲裁和調解制度,培育國際一流仲裁機構、律師事務所。積極參與國際規則制定。
仲裁是國際通行的、與訴訟並行的商事糾紛解決方式,也是最受歡迎的跨境解決爭議方式之一。7月1日,《海南自由貿易港國際商事仲裁發展若干規定》正式施行,為打造一個新的國際商事仲裁中心提供了法律支撐。
其中,臨時仲裁備受關注。此次《海南國際商事仲裁規定》突破《仲裁法》的有關規定,率先在海南自貿港探索開展臨時仲裁,明確在海南自貿港註冊的企業之間,海南自由貿易港(註冊)的企業與國外、港澳台企業之間,以及國外、港澳台企業之間的商事糾紛,可以在海南自貿港進行臨時仲裁,豐富了商事糾紛解決工具箱,為商事糾紛當事人提供了高效便捷的、與國際接軌的臨時仲裁制度服務。
《海南國際商事仲裁規定》明確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仲裁員的人數、自行協商指定仲裁員。由於臨時仲裁沒有專門的機構協助,對當事人的專業性、合作度和仲裁員的專業性要求更高,在臨時仲裁進行過程中,如果各方當事人無法就選擇仲裁員達成一致,或者仲裁程序的進行需要庭審場地設施、仲裁秘書等方面的協助,可以向仲裁協會或海南國際仲裁院提出。\國際商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