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出台首個省級科技創新條例
強化基礎研究「硬投入」 健全「穩定支持+長周期考核」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盧靜怡、黃寶儀 廣州報道)科技創新是推動新質生產力發展的「牛鼻子」。近日,經濟大省廣東出台了內地首個省級科技創新條例,這意味着在廣東從事科研工作,從經費比例到評價制度都將得到法律的支撐和保障。6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舉行新聞發布會對新鮮出爐的《廣東省科技創新條例》(下稱《條例》)進行解讀。香港文匯報記者了解到,《條例》在地方乃至全國立法層面提出了多項首創性的制度措施,包括首次在地方立法中明確設立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在具體規定上,《條例》專設「基礎研究」一章,注重以「硬措施」強化基礎研究「硬投入」,打造科技創新「硬實力」,要求健全符合基礎研究規律的長周期評價制度,強化對基礎研究人才和基礎研究優勢突出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給予長期、穩定支持。廣東省科技廳副廳長吳世文表示,廣東將探索「穩定支持+長周期評價」「首席科學家+板塊委託」等符合基礎研究規律的機制創新。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陳永康在會上坦言,基礎研究是廣東科技創新的「短板」,存在長期穩定支持及激勵措施不足,經費使用評價體系及績效考核方式與基礎研究科學規律不相符等問題。為此,《條例》在地方乃至全國立法層面提出了多項首創性的制度措施,例如首次在地方立法中明確設立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在加大基礎研究財政投入方面,廣東還將「省級財政科技專項資金投入基礎研究的比例不低於三分之一」的基礎研究投入政策上升為法規。
激發新型研發機構轉化動力
廣東科技成果轉化還存在轉化流程繁瑣、轉化周期過長、科研人員轉化動力不足、市場對接不暢等「堵點」問題。《條例》專門提出多項「對症下藥」支持基礎研究的措施,均是首次在地方立法中得到明確。比如首次在立法中提出構建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全流程單列管理制度體系,首次在立法中提出支持高等學校建立科技發展、國家戰略需求牽引的學科設置調整機制,首次在地方立法中提出激發新型研發機構轉化動力的創新機制等,全方位全過程多角度引領推動廣東省科技創新工作創新發展等。
廣東省科技廳副廳長吳世文表示,廣東持續推進基礎研究十年「卓粵」計劃落地實施,在物理、化學、地球科學等領域組建第一批五家省基礎學科研究中心,探索基礎學科「穩定支持+長周期考核」。他介紹,接下來將突出對重大科技任務的支持,引導各類資本聚力推動原創核心技術、前沿顛覆性技術突破並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突出對科技型企業的支持,引導各類金融和資本力量對於科技型企業給予覆蓋從初創到上市的全過程支持。在具體工作中,將着力強化機制創新、落實優惠政策、開發金融產品、加強產融對接、推動信息共享。
對符合條件科企給予稅收優惠
《條例》還明確將暢通融資渠道,這正是廣東不少科技企業關注的現實問題。在「融資難」的當下,不少科企有如獲「及時雨」的支持之感。「針對融資難、融資貴的現實問題,《條例》鼓勵金融機構開發適合科技創新企業的金融產品,為企業提供貸款、擔保、股權投資等多元化融資服務,讓我們覺得很鼓舞。」廣州數字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黃躍珍還特別留意到,《條例》還提出對符合條件的科技創新企業給予稅收優惠,這將有效減輕稅負,讓企業有更多的資金投入到技術研發和人才培養中。
外籍人才可牽頭申報財政科研項目
值得關注的是,《條例》還特別注重對外開放合作,當中不少條款均涉及「外籍科技人才」。包括持人才簽證的外籍科技人才入境後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工作的,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申請工作類居留證件,無需事先取得工作許可;全職在粵工作的外籍科技人才經用人單位和擬兼職單位同意並經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備案後,可以在省內從事兼職工作。除涉及國家安全等特殊情況外,外籍科技人才可以牽頭申報、實施財政科研項目,參與科技戰略研究、科研項目管理等工作。
條例鼓勵科研政策(部分)
加大財政投入
◆將「省級財政科技專項資金投入基礎研究的比例不低於三分之一」的基礎研究投入政策上升為地方性法規。
優化基礎研究體制機制
◆建立多渠道選題和快速立項機制,鼓勵科技人員圍繞非共識、新興和交叉學科等方向進行自由探索,探索建立專家實名推薦的非共識項目篩選機制。
◆健全符合基礎研究規律的長周期評價制度,強化對基礎研究人才的穩定支持;明確對基礎研究優勢突出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給予長期、穩定支持,允許自主選題、自行組織、自主使用經費開展科學研究。
加強基礎學科建設
◆首次在立法中提出支持高等學校建立科技發展、國家戰略需求牽引的學科設置調整機制,加強基礎學科、新興學科、交叉學科建設。
強化基金支持
◆首次在地方立法中明確基金管理機構的具體職責,負責基金項目組織實施管理、監督與評價、科研失信行為調查等工作。
港澳合作
◆廣東省實施往來港澳人才簽註政策,支持粵港澳大灣區科技人才進行學術交流和科研合作。持人才簽證的外籍科技人才入境後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工作的,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申請工作類居留證件,無需事先取得工作許可。
◆完善面向港澳的財政科研資金跨境使用機制,鼓勵港澳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承擔本省的科技計劃項目,支持有條件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財政科研資金過境撥付。
◆支持共建粵港澳聯合實驗室、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實施粵港、粵澳科技創新聯合資助計劃,支持粵港澳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聯合培養研究生。
◆外商投資設立的企業、科研機構可以牽頭或者參與廣東省的科技計劃項目、申報科技獎。支持各類創新主體與境外的科研機構、科技人才聯合申報本省的科技計劃項目。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盧靜怡
來源:《廣東省科技創新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