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囚人士收發信件權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根據《監獄規則》,所有在囚者均享有收發信件的權利;即使在院所內違紀,也不影響此權利。《規則》第47條規定,在囚者可以接收或寄出信件,數量不限。還押在囚者會獲供應合理數量的紙張及書寫工具寫信;定罪在囚者每星期可寄出一封由公費支付信封、信紙及郵費的信件。

  如欲寄出更多,則需由工作賺取的工資購買,或申請由探訪者把適量數目的信紙、信封、及郵票帶給他們使用。程序上,院所收到寄予在囚者的信件後,先進行分類、保安檢查及登記,再在下一個工作天內進行派發。任何寄予在囚者的信件,若其性質或內容對任何個人的人身安全或對院所的保安、秩序及紀律造成威脅,署方可將該信件截留,並退回發信人或銷毀。

  根據《規則》第56條,在囚者亦可收受來自獄外,並由署長所決定的書籍、期刊、報章或其他刊物,每院所均設有刊物審裁委員會對懷疑超越規範的書刊進行審視。一旦被裁定違反該條所述的限制,院所管方會通知相關在囚人士有關結果及原因,並記錄在其服刑紀錄內。院所會按在囚者意願,將有關書刊交回探訪者或暫存於在囚人士的財物或由院所銷毀。

  對此,在囚者有多個渠道作出申訴。包括署方成立的投訴上訴委員會,為不滿投訴調查結果的投訴人提供獨立渠道;亦可以書面方式向獄外的立法會議員、申訴專員、法定機構、其他執法部門、政府政策局等投訴,甚至向法院提出司法覆核。如需向申訴專員提出申訴,可索取免付郵費的申訴專員投訴表格。

  不過,需要留意的是:近日有宗在囚人士透過探監律師將投訴表格攜離監獄,被控「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罪成的案件。本案的被控,其焦點在於「未經授權」,在署方不知情下由第三者寄出。《規則》列明懲教職員不得閱讀表格內容保障囚犯申訴權,同時內部指引規定,寄出表格前須接受保安檢查才可封口寄出,並在紀錄冊上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