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擅攜投訴信離獄 鄒家成與女助理律師罪成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攬炒派47人涉嫌組織及參與「35+顛覆政權案」,被裁定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的鄒家成,去年還押期間涉嫌透過女助理律師寄出申訴專員公署投訴信,兩人早前被控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案件經審訊後,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昨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指,《監獄規則》第47條不可能延伸至繞過懲教安檢及經第三方寄出涉案表格,認為兩被告知悉文件未獲授權,有共同意圖及各司其職,故裁定兩人罪成,押後至8月14日求情。其間鄒維持還押,女被告續准保釋。
兩名被告分為鄒家成(27歲、無業)及胡詠斯(30歲、女助理律師),被控於或約於2023年5月2日在香港,將一份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即一份文件。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在裁決時指,《監獄規則》除確保在囚者的基本權利,亦對在囚者的通訊和探訪安排施加規定。為維持監獄保安及達至有效管治監獄,懲教署制定相應的內部指引是合情合理和不可或缺。而法例沒授權在囚者在署方毫不知情、未進行保安檢查下,自行寄投訴信,否則「無疑破壞監獄保安制度」。
徐官續指,《規則》授權懲教人員於在囚者面前對信件作簡短保安檢查,不得閱讀涉案表格內容,保障了囚犯的申訴權利,沒違反信件須保密的原則。徐官認為《監獄規則》第47條與《監獄條例》第18條並無衝突,因懲教檢查後,必然會准許囚犯寄出信件,第47條也不可能延伸至繞過懲教安檢及經第三方寄出涉案表格。
裁判官:兩人知悉文件未獲授權
辯方力陳第47條(4)條「……如信件屬與指明的人的通信,監督須准許囚犯寫和發出該信件……」有「須」一字,故涉案表格是已獲授權,任何人都可以帶離監獄。徐官引述終審法院蔡玉玲案,指出在詮釋法例規定是否強制性條文時,須顧及立法的目的、文意和整體考慮,而「須」字並不代表條文責任是絕對。
對於兩名被告是否知悉涉案表格未獲授權,徐官信納懲教人員有向鄒家成解釋,指出要經懲教安檢及不可交給第三方,而鄒家成被收押時亦獲派發《在囚人士須知》小冊子。
此外,徐官經翻看懲教探訪室閉路電視片段,觀察到當日鄒在懲教人員離開後5秒,即示意胡將一份文件遞給他,他偷偷將涉案表格對摺後,藏入文件及交回給胡。此過程中,胡目睹鄒夾入涉案表格及兩人有互動,胡事後也沒有通知懲教。徐官認為兩人知悉文件未獲授權,有共同意圖及各司其職,因而裁定兩人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