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黎受審】黎智英危害國安案3罪表證成立

黎智英3項控罪
黎智英3項控罪

  控方傳5名從犯證人及呈大量證據 證黎自始至終進行犯罪協議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被控兩項串謀勾結外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及一項串謀刊印煽動刊物罪,控方經過90天舉證,包括傳召8名證人,當中包括5名從犯證人,分別為《蘋果日報》前高層張劍虹、陳沛敏、楊清奇,以及與 SWHK(重光團隊)相關的李宇軒及陳梓華,及呈上大量證據力證被告的罪行。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昨日一致裁定,黎智英面對的3項控罪表證成立,需要對控罪答辯。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本案由高等法院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和李運騰審理。案件昨日進入第九十二天審訊,在前日聽取控辯雙方的中段陳詞後,杜官昨日宣布,3位法官一致裁定黎智英面對的3項控罪均表證成立。

  3位法官一致裁定

  辯方隨即申請休庭30分鐘,以便向黎智英索取法律指示。再開庭後,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稱,已給予黎智英法律意見,黎選擇在本案出庭作供。辯方又擬傳召一名專家證人,就社交軟件Signal作供。控方問到黎智英的作供需時多久,辯方稱預計主問需時5天。法官李運騰指,本案涉及文章數量眾多,預料控方會以雙倍時間盤問,因此主問連同盤問應該合共需時3個至4個星期。經休庭商討,法庭決定押後至今年11月20日續審。

  本案自2023年12月18日開審,控方在今年6月11日的第九十天審訊日宣布完成舉證。在此期間,控方傳召了8名證人,包括5名已認罪的從犯證人,分別為《蘋果日報》前社長張劍虹、副社長陳沛敏、前主筆楊清奇,以及與SWHK(重光團隊)相關的李宇軒及陳梓華。

  控方又傳召了以特赦證人身份作供的、壹傳媒集團營運總裁兼時任財務總裁周達權作供,另傳召社交媒體專家證人、港大計算機科學系副教授鄒錦沛作供,並應辯方要求傳召國安處警員供述在收押所與張劍虹會面的情況。隨後,控方播放黎智英的訪談節目《Live Chat with Jimmy Lai》及完整的受訪片段。

  國安法生效後 黎不改方針「去到盡」

  辯方於前日在中段陳詞時指稱,控方庭上只能證明黎智英在國安法生效前的意圖,沒有就他在國安法生效後的意圖舉證,而香港國安法令原先合法行為變成違法,以致「合法協議」自動失效。控方在陳詞時反駁指,控方一直以來都指控黎智英與其他被告在國安法生效前達成犯罪協議,並在國安法生效之後繼續相關協議,且案中有充分證據證明在國安法生效之後,黎智英仍然是協議的一分子,包括其網上訪談節目內容、Twitter上有關「重光團隊」、「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PAC)」和英國政客裴倫德的帖文等。

  控方強調,法庭不能夠只着眼於國安法生效之後發生的事,而是要將黎智英在國安法生效前的所作所為納入考慮,以全面地理解案情,因此控方從頭到尾、根據時序來顯示黎智英都做過什麼。

  控方表示,所有以從犯證人身份出庭作供的《蘋果日報》前高層均供稱,在國安法生效之後,《蘋果日報》的編採政策沒有改變,當張劍虹對黎智英邀請美國前陸軍副參謀長Jack Keane出席對談節目表達關注,以及質疑會否過於敏感時,黎智英回應稱:「我一定去到盡㗎,我冇得退㗎。」

  控方:證有意圖串謀 未遂亦罪成

  就黎智英的另一項串謀勾結外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案中從犯證人陳梓華供稱在2020年6月16日赴壹傳媒大樓會見黎智英時,黎要求陳繼續「國際線」工作,又形容國安法「雷聲大,雨點小」。控方指出,以上均顯示國安法生效後,黎智英決定繼續涉案行為。

  控方強調,只要有足夠證據顯示犯罪協議持續,而且參與者遵守相關協議,便可以滿足「串謀」這項控罪元素。控方又指,不只要透過「外顯行為」(overt act)看協議仍繼續存在。案中還有來自從犯證人的直接證據,證明協議的內容、如何達成協議,以及在國安法生效前後如何執行相關協議。

  控方認為,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然是涉案串謀的同謀,只要被告有意圖串謀,即使他們未開始作出他們所協議的行為,已可證明他們串謀罪成。

  黎智英3項控罪

  一、「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罪。控罪指黎智英、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互聯網有限公司,於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張劍虹、陳沛敏、羅偉光、林文宗、馮偉光、楊清奇及其他人,一同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e.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f.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二、「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控罪指黎智英、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互聯網有限公司,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上述6人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三、「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控罪指黎智英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2月15日間,與Mark Simon、陳梓華、李宇軒、劉祖廸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